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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是社会保障体系中的“最后一道防线”,也是现代国家和谐发展的重要保证。在我国救助实践中,其重点是放在内容和模式上,对于救助对象的应有权利却强调不多,权利救济中的法律救济和行政救济在操作中给予的权利保护完全不够。救助对象由于自上而下的救助结构和自身的“弱势”,自身又缺乏权利意识,权利很容易被剥夺或损害。
公民权利是现代社会救助的源头和重要内容,无论是物质救助、精神救助还是能力救助,隐藏在其后的是公民权利意识的发展,救助的本质是给予救助对象权利的救助。要求救助实践给予救助对象社会权利方面的考虑,通过“赋权”、“增权”等形式归还他们的法定权利,增强自身主体地位,实现救助对象的自我发展、平等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