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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理上,医疗行为的性质存在医疗行为伤害说、医疗行为非伤害说和中间说之分歧。医疗行为伤害说更具有妥当性。医疗行为的正当化根据在医疗刑法研究中占据主要地位,必须同时满足医学适应性、医术正当性以及患者同意三个要件,其中患者同意是核心。知情同意原则具有两个层面的内涵,分别为“医生的说明”与“患者的同意”。有效的患者同意,必须由具有判断、承诺能力的患者本人(或者代理人)在实施医疗行为之前,自愿向外界作出表示。同意也有例外情形,分别为轻微的医疗侵袭行为、强制医疗以及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行为。轻微的医疗侵袭行为无需刑法规制、强制医疗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公共利益、紧急情况下的医疗行为可以根据紧急避险理论阻却违法。专断医疗行为主要包括三种情形,分别为明显超越患者同意范围的医疗行为、患者尚未作出同意的医疗行为以及完全违背患者意思的医疗行为。缺少患者同意的医疗行为性质主要表现为民事侵权、伤害罪、强制罪或者规定专门罪名。从我国刑法学视野来看,专断医疗行为损害患者正常的生理功能,在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下,有追究故意伤害罪的余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