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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权益保护问题一直是国际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问题,各国纷纷出台专门的儿童保护法来维护儿童的权益。而在儿童权益保护问题中,虐待儿童行为已经成为国际儿童福利和儿童保护领域的重点研究项目之一,越来越多的国家、政府和学者致力于虐待儿童行为的有效规制研究。我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细化使得很多新型的社会关系产生,也使得儿童的权益面临着更大的更多种类的威胁。虐童行为在近几年愈演愈烈,手段之恶劣令人发指,具有极其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些虐童行为不但会对儿童的身体健康产生危害,更重要的是对儿童的心理产生了极其不良的影响,很多儿童在日后甚至走上了犯罪道路,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对于虐待儿童的行为,应当给予严格的规制。但是在现实的生活中,虐待儿童现象频频见诸报端,虐待儿童现象屡禁不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我国刑法中对于虐待儿童行为的规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很多虐待儿童的行为最终都是通过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来定罪处罚,虽然也能起到一定的惩治作用,但是也存在着很多的法律适用不当和处罚偏轻的问题,同时可能会造成刑法适用的混乱,违背同罪同罚的原则,不利于刑法权威性的树立。我国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完善了虐待罪的相关规定,扩大了虐待罪的主体范围,加大了对虐待儿童行为的刑法处罚力度,在诉讼模式上也作出了一定的修改,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对儿童权益的保护,但是在具体的规定和落实方面仍然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例如刑罚力度仍然偏弱、诉讼模式上仍然存在一定的缺陷,主体范围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等,这就给了很多虐童行为以可乘之机。因此,完善我国相关的刑法规定,探求合理的虐童行为规制路径势在必行,唯有如此才能够对儿童的权益进行有力的全方位的保护。本文在借鉴国外关于规制虐童行为有效路径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了我国目前的虐童行为规制路径的选择。目前,在我国的学术界,在虐童行为的规制路径选择上明确有两种观点,一种是单独设立虐童罪,一种是完善虐待罪的相关规定。两种规制路径各有利弊,在我国的学术界也各有支持者,两者都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通过对比就可以发现就现实效果和可行性而言,完善虐待罪有更大的优势,它在实现对儿童权益的全方位的保护的同时,也可以维护法律的稳定性、权威性和谦抑性。完善虐待罪的相关规定,通过扩大虐待罪的适用范围、改变虐待罪的诉讼模式,改变其虐待行为经常性、持续性的量化要求、加大虐待罪的刑罚力度、加入虐童行为精神损害问题的规定、借鉴国外的强制报告制度等方法来有效的规制虐童行为,同时就虐待罪与其他罪名诸如侮辱罪、猥亵儿童罪等罪名的竞合适用问题进行进一步的明晰,这样便既能够维护法律的稳定和权威,又能够充分有力的保障儿童的合法权益和健康成长,从而实现法律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