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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2005年颁布的新公司法在立法上肯定了一人公司的合法存在。对一人公司予以规定是符合我国经济发展和世界立法潮流的。一人公司相较于其他公司形式具有其独特的优越性,但也存在着一些弊端,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规范对其加以规制,其中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运用是消除一人公司弊端最后也是最有效的法律措施。本文主要论述了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运用问题,对其判断标准及适用要件方面展开了初步的探讨,并借鉴了国外对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相关研究,针对我国立法现状中存在的问题对我国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完善提出了一些建议。
本文第一章是对一人公司的概述,介绍了其内涵和外延,一人公司与传统公司理论的冲突,包括对传统公司的社团性、法人性和有限责任三个方面形成的挑战。同时分析了~人公司的利与弊及立法上对一人公司承认的必要性,最后总结了各国关于一人公司的立法例。
第二章探讨的是法人格否认法理在一人公司中的运用问题。首先简要介绍了法人格否认法理,并提出法人格否认法理在一人公司中运用的必要性。其次介绍了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相较于一般公司的法人格否认法理所存在的特殊性。最后论述了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标准(包括公司资本严重不足、欺诈、公司法人格形骸化)及其适用要件(包括主体要件、行为要件及结果要件三个部分)两大问题。
第三章介绍了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几个典型国家(包括英国、美国、德国、日本、瑞士)关于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判例与学说,通过比较研究的方法总结出对我国具有借鉴意义的结论。
第四章介绍了我国新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及法人格否认法理的立法背景及相关规定,通过分析指出我国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存在的立法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