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遗嘱自由是指被继承人生的通过订立遗嘱的方式处分自己财产所有权的自由。其内容包括指定继承人的自由、遗赠的自由、设立遗嘱负担的自由、撤回、变更遗嘱的自由等。遗嘱自由是意思自治原则在继承法领域的体现,是保护私有财产所有权的结果。无论古今中外,各国都在不同程度上确立了遗嘱自由原则。改革开放之初我国制定了现行《继承法》,确立并肯定了遗嘱自由原则。但是随着20多年来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财产数量的显著增加,社会关系日益复杂化,特别是2001年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经济正式融入全球一体化中,人们的生活习惯和思想观念不断更新,我国《继承法》中对遗嘱自由限制过少的弊端日益突显。“泸州遗赠案”和“杭州遗赠案”正是遗嘱自由及其限制交锋的例证,它们在实践中显现了我国现行继承法的缺陷。是坚持绝对的遗嘱自由,还是对其进行必要限制?当两者出现冲突的时候,是在冲突之中选择其一,还是探索出一条平衡之路?在这种背景下,本文力求对遗嘱自由及其限制问题作一深入研究,以期能对我国继承法的发展和司法实践有所裨益。本文正文共分为以下三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泸州遗赠案”与“杭州遗赠案”的案情进行全面的介绍,并对两起案件所引发的争议从正反两方面进行综合的评述。从而引出两起案件所涉及到的深层次法律问题。第二部分:指出两起案件所涉及到的共性法律问题——遗嘱自由及其限制。首先对遗嘱自由从概念、分类、法理上进行全面的分析。其次指出对遗嘱自由进行限制的必要性,并结合案例从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角度对我国现行遗嘱自由限制的不足进行深入的分析研究。第三部分:解决遗嘱自由及其限制问题的措施是在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首先对在我国建立特留份制度的必要性进行深入的分析。其次从特留份的权利主体、特留份的份额、特留份的扣减、特留份的放弃与剥夺四个方面提出笔者对在我国构建特留份制度的具体构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