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跨国公司是经济全球化的产物,经济全球化程度越来越高不仅带来了经济迅速发展也带来了转让定价避税问题,转让定价问题涉及到了多方利益需要税务当局和纳税人之间进行有效沟通协调,为此各国逐渐重视对关联企业进行的转让定价的税收立法工作。我国目前关于这方面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与美国和OECD这些有经验的国家或者组织相比,需要借鉴他们的经验并结合自己的国情来改进。据调查,无形资产在企业的资产价值中的比重不断上升,并且无形资产的交易比重在跨国交易中不断提高。无形资产相比其他资产有自己的特性导致企业利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避税更有隐蔽性。目前看来,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实务界都非常关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问题,OECD作为转让定价领域的权威在2013年召开会议讨论修改完善无形资产转让定价规则并形成修改讨论稿这一成果,此次会议更是将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的完善列入《解决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中,于2014年9月公布了上次会议的第一批成果《无形资产转让定价指引》,这份指引对转让定价领域产生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分析我国关于无形资产定义、调整方法、预约定价等方面的规定发现我国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税制存在的问题,用Glaxo案揭示各国关于无形资产定义差别所引起的争议以及这个案例对我国无形资产定义的启示。我国的转让定价税制管理起步迟于美国和OECD,而这两者正是转让定价领域的权威,本文也研究了OECD在无形资产转让定价领域的最新发展成果即对于无形资产权益归属问题,本文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借鉴美国和OECD的经验。关于无形资产估价问题,考虑到实践中使用最多的收益现值法存在许多缺陷,例如无法反映历史成本等以及使用过程中的价值积累要素,本文尝试使用实物期权法中的BLACK-SCHOLES模型对无形资产估值,该种估值方法更加严谨,但只适用于那些具有实务期权特征的无形资产,例如专利权、商标权等,所以这只是对现存方法的补充和完善不提倡完全替代。其他的建议主要是围绕立法和操作层面帮助完善无形资产税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