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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是市场经济的根基,是市场交易的基石,是市场有序化的最根本保证.个人信用在市场经济社会中已经成为了个人的“第二张身份证”。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完善过程中,个人信用缺失已经严重地影响了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清明祥和的诚信社会是中华民族自古追求的最高境界。作为对个人综合经济能力和偿还债务意愿进行系统调查和评估的个人信用征信,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减少交易风险、促进市场经济发展,最终建立诚信社会行之有效的途径。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正在呼唤诚信,诚信社会的建立正在呼唤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而个人征信业的发展正在急切地呼唤着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的构建。 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在调整个人信用征信机构征信等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包括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方面。目前,我国的个人信用征信业才刚刚起步,面临的困难很多,现状不容乐观,其整体发展落后于欧美发达国家,尤其在个人信用征信立法方面,差距则更大。信息瓶颈、市场主体对参与个人信用征信缺乏热情以及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严重缺失问题,已经严重制约了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的发展。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严重缺失则是当前我国个人信用征信业面临的最大障碍。欧美发达国家具有相当完善的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考察他们相关的法律制度,对构建我国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有着重要的借鉴意义。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提高国际竞争力的需要,还是提高银行工作效率、降低违约率的迫切需要,尽快构建个人信用征信法律制度乃当务之急。我国个人信用征信立法应当定位在行政法规这一层次;侧重于银行和政府工作效率的提高:界定个人信用信息的范围,个人身份基本信息、与银行发生的贷款信息等属于允许征集的个人信息范围,民族、种族、家庭出身和基因等个人信息禁止被征集;均衡个人信息披露与个人隐私权法律保护这一对矛盾,做到既披露相关个人信用信息,又不侵犯个人隐私权;明确由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征信监管部门,对征信机构、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者和利用者进行监管;建立失信惩戒机制,对严重失信者进行惩戒;规定征信机构征信行为构成侵权应具备的四个基本要件以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