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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是涉及农业、农村、农民的大问题,但现今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存在诸多的现实困境,这无疑成为建设新农村过程中的障碍。本文以对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形成与发展的阐述为起点,窥视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相关立法,通过对国外类似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研究,结合国内学界对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探讨,为破解集体所有权主体的现实难题提出建议——以新型总有理论为基础改造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确定农民集体为非法人组织。全文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概述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及其立法变迁。从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形成与发展看,集体所有权由公权力催生而成,因此导致其“必然受到国家行政权力过度干预”的先天不足。从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立法变迁看,“农民集体”的集体所有权主体地位逐步明晰;成员会议及农民自治组织、集体经济组织对集体事务的决策权已然确定;“三级所有”格局已形成;“成员集体”的表述提供解构集体与成员关系的新思路。第二部分,指出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所遇的现实困境。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先天不足和立法缺陷导致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在现实运行过程中陷入所有权主体虚位、“集体”权益被少数人所“劫持”、集体成员成员意识淡薄的困境。要解决如上问题,须在尊重传统的基础上,立足实际,借鉴国外相关制度经验,对现行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予以完善。第三部分,对国外类似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予以研析。日耳曼马尔克公社、苏联集体农庄制度、日本入会权制度与我国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有一定的相似性。三类制度的精华——从内外部关系两方面解构集体所有权主体、正确处理国家与集体关系、注重民主原则、设置完整行权机制——对完善我国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有重要的借鉴意义。第四部分,对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理论展开探讨。该部分对学界有关集体所有权性质的特殊主体说、共同共有说、法人所有说及新型总有说等六种观点予以评析,并指出以新型总有理论为基础构建我国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最为合适。第五部分,主张以新型总有说构建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确定“三级所有”格局,并以村农民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缺省主体。对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内部设置,首先,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否定农民自治组织的集体所有权执行主体地位;其次,基于我国农民集体资产繁简程度不一,主张在行权机制设置上应因集体制宜,灵活设置。复次,确定决策机构——成员会议、执行机构——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集体资产监督委员会的内部组织机构,同时提出在集体资源稀少、财产构成单一的农民集体内部适用成员会议“事前协商程序”;最后,主张以“户籍+生活保障说”为标准界定集体成员资格,规定集体成员的自益权、共益权、救济权及相应的义务,明确成员与集体的关系,以更好维护集体利益,实现成员利益。对于集体所有权主体的外部设置,因农民集体作为集体所有权主体是“人民公社化”运动失败后的新出路,是立法者真正意图,是总有理论经验之选择,“农民集体”是集体所有权的应然主体,具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为明确集体土地归属,减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应加快为各个具体农民集体颁发土地所有权证工作的进程。集体所有权主体问题是解决现今农民、农村问题必须面对的大课题,笔者就集体所有权主体问题予以探索,以期贡献微薄之力,让更多学者、专家关注集体所有权主体问题,集中力量攻克我国集体所有权主体制度的现实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