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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当今社会进入了迅猛的发展阶段,同时科技也在不断发展,这也使得社会的风险增加,人们在享受科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也要承担来自其带来的各种潜在危险,如果不采取相应的措施,则会极大影响社会的进步和人们的健康,当今社会,各种类型的事故层出不穷,例如发生在交通领域的飙车案、碰瓷案以及常常成为人们茶余饭后议论纷纷的醉酒驾车事件,还有发生在食品领域的三鹿奶粉事件和瘦肉精事件,无时无刻不在提醒着人们风险发生的密集性,但是,法律总是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无法完全涉及到所有的犯罪。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常常将此种在刑法条文中没有明文规定的行为方式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下简称本罪)定罪处罚,无形之间将该罪扩大化理解,使得其逐渐成为学者们笔中的口袋罪。本文从司法实践中的案例出发,本文根据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研究和分析,从裁判文书网上选取了600个案件来对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危险方法进行归纳总结,并对这600个案件进行仔细分析和研究,对常见的本罪的危险行为的进行评析,全文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扩张适用的现状,其主要体现在本罪的适用领域的扩张、危险方法的认定扩张以及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显著。第二部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扩张适用的成因,本罪扩张适用是由于本罪在刑法规定方面的存在问题,刑法规定对公共安全的界定以及对危险方法的缺乏明确的定义。第三部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在司法适用中的限制,通过列举了一些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争议的案例,例如醉酒驾车行为、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的行为、汽车碰瓷行为、盗窃窨井盖的行为、私设电网的行为以及连续伤害的行为,对这些争议的案例从司法实践中和学理上分析,从而提出自己甚微的建议。第四部分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限制的具体出路,当上文分析完本罪扩张的原因之后,相应的措施就是从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入手,立法方面通过细化立法以及增设具体的罪名来解决相应的问题,司法方面通过及时公布司法解释和典型的指导案例以及提高法律工作者的法律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