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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人犯罪是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随着我国进入汽车时代,醉酒犯罪中的醉酒驾驶问题也日益突出,愈演愈烈的醉酒驾驶交通肇事案件引起了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的广泛关注。不管是刑法理论界还是司法实践都将注意的焦点聚集于定罪上,对醉酒驾驶的行为人定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还是其他罪名,一直备受争议。同时,在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的认定以及间接故意与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也是解决醉酒驾驶行为人刑事责任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本文试图通过对醉酒驾驶行为概念的厘定、醉酒驾驶行为客观特征以及主观特征的分析,最终找到当下中国对醉酒驾驶行为刑事责任认定的出路。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醉酒的概念、分类以及醉酒驾驶行为的概念与相关概念。在该部分,通过对“醉酒”进行分类,指出在本文中所提到的醉酒驾驶行为中的“醉酒”仅指行为人基于自愿因素导致生理性醉酒或者复杂性醉酒状态后实施的醉酒驾驶行为以及非自愿醉酒而陷入限制责任能力状态下的醉酒驾驶行为。对于非自愿醉酒而陷入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状态,病理性醉酒以及自愿醉酒后导致的完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状态后的驾驶行为不在本文考虑范围。同时,在该部分严格区分了酒后驾驶行为、饮酒驾驶行为与醉酒驾驶行为,对本文即将论述的醉酒驾驶行为进行严格界定。在本文中,饮酒驾驶的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在饮用少量酒精类饮料后的驾驶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标准下主要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20mg/100ml但是小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而醉酒驾驶的行为主要是指行为人在饮用酒精类饮料或者其他物质而陷入醉酒状态后驾驶车辆的行为,在我国现有的标准下主要是指车辆驾驶人员的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的驾驶行为。酒后驾驶行为则在最广泛的意义上使用,不仅包括饮酒驾驶行为,还包括醉酒驾驶行为。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醉酒驾驶行为的客观特征,在该部分探讨了当前我国醉酒驾驶行为认定的实然标准以及应然标准、醉酒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程度、醉酒驾驶行为与危害后果,在最后一部分讨论了几类具有代表意义的常见的高度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在本部分的论述中,笔者认为可以根据血液中酒精浓度标准(blood alcohol concentration)即BAC与碰撞的相关性分析将醉酒分为轻度、中度和严重醉酒三个档次来考量行为人的客观方面的表现,其中血液中酒精含量在50mg/100ml—100mg/100ml为轻度醉酒状态,100mg/100ml—150mg/100ml为中度醉酒状态,150mg/100ml以上的为严重醉酒状态。同时,笔者提出对于醉酒驾驶行为是否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要结合醉酒驾驶行为发生的时间、空间、行为人对危害后果的发生是否采取措施、行为人醉酒的程度以及行为人的驾驶技术等状况具体分析;在最后一节,本文对几类高发的常见的高度危险的醉酒驾驶行为如醉酒飙车行为、醉酒连撞肇事行为以及逆向行驶、越线行驶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醉酒驾驶行为的客观方面的特征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主要是介绍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特征,在该部分首先介绍了当前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主观方面的争议,其次介绍了当前对主观方面分析中存在的问题,通过对问题的分析结合原因自由行为理论中的阶段论分析,提出对于醉酒驾驶行为主观方面应该以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实施驾驶行为时的心态为准。同时,从对醉酒驾驶行为的分析来看,饮酒和醉酒状态下的驾驶行为由于其在刑法上并不是行为,因此不能单独根据“饮酒”阶段或者“醉酒后的驾驶”阶段的主观心理态度来判断,而应当将这两个行为动作联系起来视为一个整体进行判断。也就是说,行为人在饮酒阶段对醉酒的心态如何并不是刑法上要考虑的对象,刑法要考虑的只是行为人在醉酒状态下驾驶车辆时对可能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心理态度。另外,对于间接故意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分,应该从二者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认识的形式与程度、认识形成的时间以及具体的防果措施是否存在合理的根据来区分。因此,在对醉酒驾驶行为人的行为的客观特征以及主观特征进行判断后,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追究存在以下几种情形:当行为人主观方面为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属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其他危险方法”时,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当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但是客观方面不具有与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相当的危险性而只是杀人或者毁坏财物的行为时,直接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毁坏财物罪定罪处罚;当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时,认定为过失以危险方面危害公共安全罪;当行为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的行为不属于“其他危险方法”时,认定为交通肇事罪。但是,对于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如果醉酒驾驶行为人没有逃逸行为时最高刑为7年有期徒刑,而有逃逸行为致人死亡的最高刑也仅为15年有期徒刑。显然,交通肇事罪中的刑罚的规定似已不能解决当前醉酒驾驶高发的势态。论文最后一部分,对于如何完善我国醉酒驾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我国有学者提出提高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设立危险驾驶罪等做法。但是,借鉴世界各国以及地区关于醉酒驾驶行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结合我国刑法理论以及司法实践,笔者认为当前解决醉酒驾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应该引入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罪,这样才能构建一个对醉酒驾驶行为人刑事责任认定的完整的罪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