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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共分为四章,摘要如下:第一章环境犯罪与环境刑法概述。首先,指出环境的概念。对不同的对象、领域和学科来说,环境的定义是不同的。内涵外延都很广泛。其次,论述环境犯罪的概念。环境犯罪不同于传统犯罪也不同于公害犯罪,环境犯罪指行为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污染或破坏人类环境和其他生态环境,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或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再次,论述环境刑法的概念,指出其与环境犯罪的关系。第二章介绍我国环境犯罪的现状与环境刑法的历史沿革。环境犯罪现状分为四点,分别是后果的严重性、危害复杂性和行为方式多样性、行政部门的不作为。环境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三个阶段:一是1949年~1979年的初始阶段。这时以民法、行政法和刑法交互使用为主。行政手段处于主导地位。国家的环境污染和资源破坏现象还不十分严重。二是1979年~1997年的发展阶段。这时我国没有建立专门的环境刑事立法,而是由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相互补充使用。此时正是我国经济发展之际,环境资源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较突出,因此,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不可避免存在了一定的缺陷:如存在许多刑事立法空白,实际操作性不强等。三是1997年至今的环境刑法不断完善阶段。不仅1997年刑法专节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类罪,而且刑法修正案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都对不断涌现出的环境犯罪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第三章是域外环境犯罪的刑事立法模式。分析和介绍国外及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刑事立法的发展历程,对我国的立法工作予以借鉴。首先是分析大陆法系国家中具有代表性的德国、日本、法国的立法模式,虽然同为大陆法系国家,但出于国情的差异,他们有以设立环境犯罪专章或制定单行环境刑法、附属刑法的多种模式。其次,对英美法系中的英国、美国、澳大利亚国家的立法模式剖析,他们或属于英联邦国家,或有自己独特的政治法律制度,但几乎都缺少制定成文法的传统,综合性法典少,以附属刑法为主。环境刑法受到行政法的影响很大。第三,我国港澳台地区的环境刑事立法。香港、澳门、台湾分属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但又都能借鉴很多国家的立法模式,自成风格。第四章环境刑事立法的完善。一是在刑法典中增设专章——“危害环境罪”,二是客观方面增设危险犯,三是主观方面实行严格责任,四是加大刑罚的处罚力度,五是扩大罚金刑的适用,六是实行特殊追溯时效,七是建议增设“责令恢复环境”的刑罚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