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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会是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以非官方的民间活动为主的非营利性的法人组织.商会的法律地位是指商会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组织,在诸多法律关系中应当和实际所处的地位.商会具有社团法人性、非营利性,自律性、公益性的法律性质.中国商会的发展历程分为近代和改革开放后两个阶段,而义乌商会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并在改革开放后走上了快速发展道路.义乌商会的基本组织制度是会员制度,义乌商会的组织机构设置主要有会员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义乌商会是由义乌企业为主体,代表其利益的非营利性组织,义乌商会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参政职能、自律职能和市场保护职能.
商会治理是指商会内部通过一定的组织构架和职能定位,合理配置商会内部权利与权力以决定商会内部事务的组织机构及其权力运行关系。商会治理的基本功能主要有:权力配置、组织构建、管理者选择、利益激励和制度约束.通过介绍《义乌总商会章程》,我们可以知道义乌商会的治理主要包括:制定商会规章,对商会进行日常管理、解决商会内部争端这三个功能.义乌商会自主治理在发展完善过程中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1.健全商会章程、积极发展会员;2.强化商会组织、提高履行商会职责的能力;3.加强商会立法,促使商会依法办事.商会立法是我国商会发展的迫切需求,具有必要性;在各省市先后制定商会管理条例的同时,商会立法的可行性也明确了.在商会立法定位和商会立法的模式选择时,要厘清商会和政府的关系,为商会的自律管理和履行机制完善提供配套的法律依据.
本文对完善我国商会立法提出了几点建议:(1)把行业协会纳入商会立法的范围,实行严格的商会组织统一登记制度,实行“一地一业一会”制度.(2)用商会法来优化商会内部权力配置,实施权力制衡,实行民主选举商会领导机构,使商会管理民主化和规范化.(3)商会依法设立下属的咨询、评估、培训、展览、信息、检测、标准,论证等中介服务组织,强化商会的服务企业功能。(4)实行商会民间化、市场化管理,政府只是对商会起指导和帮助作用.(5)商会法明确商会经济独立,自主管理经费,实施有偿服务,使商会真正走上自由发展道路,做好政府和企业,企业与企业的桥梁.这些建议有助于推动我国商会制度的完善和商会立法的进程,具有积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