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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销活动实质就是打着合法经营活动的幌子,通过诈骗的手段牟取非法利益。特别是近几年,非法传销活动日益频繁,传销组织的规模和涉案金额不断扩大,严重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侵犯了公民的合法权益,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鉴于此如何对传销犯罪进行刑法规制成为了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刑法修正案(七)》于2009年2月28日经过全国人大常务会审议通过,增设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一新的罪名。至此国家对非法传销活动的打击在法律上有了制度的规定,有法可依,可以更有效的制止传销犯罪的发展趋势。这表明了我国的传销立法的发展又迈上了新的台阶。但是由于立法的时间比较短,学术界关于理论上的一些问题存在着争议。本文运用比较、逻辑等分析方法和吸取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设立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立法缘由和有关概念进行梳理,对该罪名的犯罪构成要件、罪数形态、共同犯罪、犯罪停止状态的有关问题以及此罪与彼罪的区别进行细致的分析,并且结合目前我国非法传销活动的发展趋势和特点,提出了对治理传销犯罪相关法律规定的一些不足和立法建议。希望笔者的相关研究对我国惩治传销犯罪的发展完善作出一定的贡献。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概述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这部分对传销和直销的概念进行梳理,对传销和直销的类型进行分类。明确“收取入门费”和“拉人头”这两种传销类型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非法传销行为,“团队计酬”型传销不在此列。将“拉人头”型和“收取入门费”型传销分别与单层次、多错层次直销进行详细区分界定,可以说是对后文相关内容进行理论铺垫。其次分析了传销的社会危害性,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侵犯公民的财产和人身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管理秩序与社会安定大局和社会主义道德和核心价值体系。然后又详细介绍了从传销进入我国后,国家对传销进行法律规制的历程。最后将本罪的概念及其特征进行了详细地阐述分析。第二部分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犯罪构成要件的解析。从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入手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法条中的概念,明确了刑法打击的传销行为的类型,确定该罪名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我国社会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具体到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刑法界定的组织、领导传销行为,该传销行为是刑法规定达到惩罚标准的犯罪行为。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在主观方面是以非法牟利的目的,直接故意。第三部分分析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在司法认定方面的一些问题。这部分涉及到本罪与一些相似罪名的区别认定,主要分析了本罪与非法经营罪、诈骗罪和集资诈骗罪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以便在司法实践中进行正确的区分,更有利的打击传销犯罪。还涉及本罪的共犯形态问题,本罪的停止形态问题,本罪的罪数形态问题即一罪与数罪情况的认定。第四部分论述了组织、领导传销罪立法的不足以及法律完善。针对犯罪的主体范围过窄问题,提出应将积极参与者纳入本罪的犯罪主体进行刑法规制建议。针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比较模糊,提出应当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其进行界定的建议。针对刑罚的量刑尺度较轻,提出应当将主刑的最高刑罚规定为无期徒刑,附加刑增加没收财产的一项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