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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自耶林缔约上过失理论入手,围绕缔约上过失责任主要构成要件诠释了缔约上过失 理论。本文除引论和结语外共分四部分。 第一部分,缔约上过失理论。缔约上过失在早期罗马法中就有体现。耶林1861年发表 《缔约上过失,契约无效与不成立时之损害赔偿》论文,标志着缔约上过失理论的诞生。耶 林缔约上过失理论精义为:从事契约缔结的当事人是从一般社会关系进入类似契约的信赖关 系,当事人在缔约时应负必要的注意义务,法律保护当事人的信赖利益,当事人因自己过失 致使契约不成立,对信其契约为有效成立的相对人,应赔偿基于此项信赖而生的损害,缔约 上过失责任的法律基础是其后所缔结的契约。耶林关于缔约上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基 础的论述存在缺陷。论述了有关缔约上过失责任法律基础的四种学说:侵权行为说、法律行 为说、法律规定说和诚实信用说。叙述了缔约上过失在德国、希腊、英美法系和我国大陆等 的立法情况。耶林的理论在债法理论和实践中产生了全面重大的影响。 第二部分,缔约上过失。从分析民事行为入手,通过缔约上过失几种概念的比较,提出 缔约上过失概念。缔约上过失是指在缔约阶段因缔约当事人的过错违反先契约义务,从而导 致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并致相对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民事违法行为。缔约上过失是 发生在缔约阶段并侵害先契约义务的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并用图示的方法说明了缔约行为、 缔约法律行为、缔约上过失和责任等的关系。从不同角度对缔约上过失形态作了划分,并主 要论述了《合同法》上的缔约上过失形态。缔约上过失是债的发生根据。 第三部分,缔约上过失损害。缔约上过失损害是缔约上过失责任的必备要件。缔约上过 失损害是指缔约当事人因缔约上过失直接破坏了缔约关系,造成契约不成立、无效或被撤销 的后果,使相对人丧失缔约机会,引起相对人信赖利益的损害。损害与缔约上过失必须有因 果关系。缔约上过失损害实际就是信赖利益的损失,缔约上过失责任保护的主要是信赖利益。 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包括缔约费用、履约准备费用及利息、人 身或财产的直接损害和商业秘密损害等。间接损失是因缔约上过失造成契约不成立、无效或 被撤销的后果,使相对人丧失缔约机会所引起的损害。 第四部分,缔约上过失责任。本部分全面论述了缔约上过失责任。通过缔约上过失责任 几种概念比较,指出缔约上过失责任是指在缔约阶段因当事人缔约上过失致契约不成立、无 效或被撤销,以致相对人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上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缔约上过失责任是独立的民事责任原则。缔约上过失责任的主要形式为损害赔偿,其次为返 还财产(折价)。缔约上过失责任实质是种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范围就是缔约上过失损 害范围。在合同不成立、无效或者被撤销时,应以赔偿信赖利益为原则;在相对人人身或财 产受到损害时,赔偿范围为相对人所受的一切损害,不以履行利益为限。对缔约上过失损害 的发生存有混合过错时,应适用过失相抵原则。对于缔约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故意订立规 避法律的契约,以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致契约无效或被撤销,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情形, 不适用缔约上过大责任。缔约上过大责任与违约责任、侵权责任、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的竟 合及选择。 结语,我国缔约上过夫立法简评。本部分从缔约上过失虚无阶段、《涉外经济合同法》 到《合同挪颁行前阶段和《合同法》上的缔约上过失制度三个阶段简要阐述了缔约卜过失 理论对我国民事立法的影响,明确指出缔约上过失在我国立法上获得的突破性发展在于我国 首次在《合同法》上对缔约上过大作了原则性规定,并采取了列举兼概括规定的立法技术; 不足在于《合同法》对缔约上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及标准十作明确规定。本文在其他各部分, 也结合每部分特点就我国立法情况作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