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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是民事法律体系中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建立健全完善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在维护未成年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以及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方面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我国建立了以《民法通则》为基础,以《民通意见》、《未成年人保护法》、《婚姻法》等为补充的未成年人监护体系。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未成年人监护领域面临的问题越来越多,我国现行的未成年人监护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需求,立法思想落后、未区分亲权与监护、缺少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监督与干预措施、国家监护力量薄弱等弊端逐步显现出来。针对我国目前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缺失问题,本人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了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分别从未成年人监护属性的确定、监护人范围的确定、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建立以及国家监护体系的构建四个方面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完善提出了建议。本文在结构上,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四章,主要内容如下:第一章主要是对未成年人监护属性的探讨。本章介绍了未成年人监护制度的含义,对罗马法上的监护和近代监护的性质进行了历史考察,澄清了现代监护的属性问题,指出目前我国的未成年人监护是一种职责。最后,针对民法学界对监护性质争论不休的现状,提出应当区分亲权与监护的立法构想。第二章是对监护人范围的确定。本章首先对德、法、美、英四国的监护人范围进行了立法考察,然后对我国监护人的设立进行了研究。通过分析,指出现代社会单位等组织已不宜担任监护人,应予以取消。另外,在监护的种类上,可以借鉴上述四国的普遍做法,设立遗嘱监护。第三章提出我国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本章首先对德国、法国、美国、英国的监护监督制度进行了深入研究,然后对我国现行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进行了考察分析,最后,笔者针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监督制度的缺失问题,在借鉴了国外先进立法经验的基础上,从理念的确立、监护监督人的选择、强制举报制度的建立、紧急安置处理制度的建立以及司法的介入与衔接等五个方面提出了监护监督制度的完善建议。第四章主要是从国家作为未成年人监护的最终主体,应当承担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的角度对我国未成年人监护制度提出完善建议。本章首先介绍了国外其他国家对未成年人监护的状况,然后对我国国家监护现状进行了梳理,通过比较分析,认为我国无论是在强有力的未成年人保护管理机构的设置上还是国家监护的范围和力度上都存在很大不足,最后,笔者针对上述两点不足之处,在借鉴了国外其他国家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适合我国国情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