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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常学习时,我们所分析的案例基本是以给定的事实为基础,然而大多数现实中的案例都是错综复杂、事实不清的。法官在分析案件事实时,一旦遇上有争议的案件,需要运用日常生活经验,衡量各方利益、考虑相关因素,所以经验法则就在实务中产生了用武之地。自从2007年的彭宇案将“经验法则”引入人们的视野后,近年来法律实务界越来越多的探讨它,学界的研究也愈加丰富。尽管诉讼领域已有相关规定,实务中法官在运用经验法则时仍然举棋不定,或滥用经验法则、或消极适用经验法则,引起一桩桩引起热议的案件。以上现象的产生主要是因为目前法官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尚处于实践探索阶段,需要进一步对适用的理由进行详细梳理并对适用的过程进行内外规制才能总结出适宜推广的规则。通过观察部分经验法则运用失范的司法案例可以裁判看出,经验法则的适用之所以问题重重,除了经验法则的不成文化及其庞大的内容体系所致之外,也有适用者方面的原因。而想要解决经验法则的适用失范问题,单方面从司法程序上进行规范或单独依靠经验法则的规则化、体系化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因此本文将更多的从经验法则自身和适用主体——法官身上探究其运用失范的原因。相对应的,为了问题的解决,本文将从审理者方面与外部制度方面对经验法则的适用失范问题提出规制措施。梳理经验法则产生的历史脉络和发展进程对其适用研究有着至关重要作用,故本文第一部分先厘清经验法则的内涵、基本特征及理论渊源,并对经验法则在司法中所发挥的实践价值进行归纳。在此基础上,本文第二部分将经验法则的主要适用主体——法官作为考察对象,以其审理和裁判过程作为考察的路径,试图通过识别裁判者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认知模式与思维过程,从而总结出经验法则适用失范的具体情境。本文第三部分旨在对经验法则适用失范的表现形式和发生场合加以归纳的基础上剖析经验法则适用失范的原因。通过前述分析经验法则具备的抽象性及主观性等特征可以发现,经验法则运用失范的根本原因不仅包括适用者方面的因素,还有经验法则自身的原因。最后,为了解决经验法则的适用失范问题,本文第四部分从适用主体——审理者方面和外部制度建设两方面展开规制,从而避免法官适用过程恣意,以期对未来民事审判中经验法则适用的司法实践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