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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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在全国县级行政地区施行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基层司法制度。以往学界众多学者均指出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弊病,包括县知事不懂法律、故意拖延案件审判、收受贿赂等,本文跳脱出以往学者对县知事群体过于负面评价的窠臼,以最新整理出版的民国四川江津司法档案为主要材料,展现出县知事在兼理司法事务过程中的一些可取之处,使得民初县知事群体的形象更加立体和全面。民初的江津县,军阀混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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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是在全国县级行政地区施行时间最长、范围最广的基层司法制度。以往学界众多学者均指出县知事兼理司法制度存在诸多弊病,包括县知事不懂法律、故意拖延案件审判、收受贿赂等,本文跳脱出以往学者对县知事群体过于负面评价的窠臼,以最新整理出版的民国四川江津司法档案为主要材料,展现出县知事在兼理司法事务过程中的一些可取之处,使得民初县知事群体的形象更加立体和全面。民初的江津县,军阀混战、匪患频仍、烟毒泛滥,社会秩序混乱。在民事案件的处断中,县知事表现出对江津地区民商事习惯的高度尊重,甚至在租佃纠纷中,出现了习惯优先于法律的情形。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县知事并不像以往学者所言缺乏对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只是在实施具体法律制度,如易笞制度、堂谕代替判决制度等时,会优先从江津县的实际情况出发,对于法律进行一定的变通,以期提高审判效率,减少积案,也使得判决结果更具柔性。这是导致江津县司法实践与法律文本产生一定背离的主要原因。江津县知事在兼理司法的审断实践中体现出“新旧杂糅”的特点,即将旧时代流传下来的审断习惯与新引进的西方法律制度、观念共同运用于定纷止争、制裁违法犯罪的过程之中。江津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旧式”特点体现在充分利用团练办事处等社会力量协助办理案件、化解纠纷,并保留了在审断全过程大量使用简短凝练的批词推动案件进展的传统特色。县知事兼理司法的“新式”特点表现在县知事断案过程中开始重视对书证、物证等各种证据的综合运用,改善了重口供而轻视实体证据的弊病,并通过践行庭审及判决公开制度、由当事人负责的传讯制度及上诉制度的实践实质性地改善了审断的程序,并且越发重视对判词的制作,使判词语体逐步近代化。江津县知事在司法审断实践中展示的上述特点的背后,是其根深蒂固的思想理念:一是县知事群体仍然保留着传统州县的“父母官”理念,怀揣着“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理想,关注弱势群体利益,综合运用多种纠纷解决方式来处理司法事务,以求最终达到维护地方社会结构的稳定和社会秩序的安定团结的目的;二是县知事群体具有折冲古今,汇通中西的司法追求,在司法实践中尝试将传统司法的特色和优势与西方先进的司法理念、制度相结合,促进传统民商事习惯与民国立法的融合贯通和古老的“调处”制度向近现代调解制度的转化,为近代法律秩序在基层的建立作出了一定的贡献与有益的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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