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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社会离婚率逐年上升,主要原因包括两个方面,一是人们对于高质量家庭生活的追求,要求越来越多;另一方面是社会发展越来越快,人们内心逐渐变得浮躁。在我国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可通过下述两种方式离婚,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协议离婚较为简单,双方达成一致协议,到民政局领取离婚证即可;而诉讼离婚较为复杂,法院程序比较严格,若双方均同意离婚,孩子抚养权和分割财产便成为诉讼的主要内容。若仅一方起诉离婚,另一方不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如果一方没有严重过错,如重婚、同居、家庭暴力、赌博吸毒等情况,法院通常不会判决离婚。纵览离婚案件,除夫妻关系外,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双方一般也会产生很大分歧。由于不断上涨的物价,房产和车辆也是诉讼离婚中的焦点,房产分割相对来说比车辆分割更复杂,又可以具体细化为多种多样的类型,例如夫妻一方婚前购买商品房、夫妻婚后购买商品房、夫妻一方父母购买商品房等,商品房也分为按揭贷款和全款购买,如此情形,离婚房产分割牵扯到物权和债权,且在房价疯涨的如今,处理房产分割更为棘手。实践中,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的层次和深度不同,使案件最终的走向各不相同,虽然最高院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但在现实情况中,依然有很多问题只能依靠法官的内心确信来裁判,这种问题的存在使理论界一直争执不断。根据以上内容,民之根本的住房解决问题是急于在社会实践中得以完善,对实践中产生的各种各样的房产问题怎样统一裁判思路和观点,解决不断产生的新的分割情形,加强法律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是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更是一项重要的司法课题。本文除引言、结语、致谢外主要包含三个方面的内容:第一部分主要阐述三类社会生活中常见且争议较大的三类房产的特点、归属及分割原则等,通过分析三类房产在分割过程中的难点,提出笔者自己分割的意见,主要包括细化按揭房产的权属认定标准、提出期待权在离婚诉讼中的应用、增加分割考量的因素等,为第二部分做铺垫;第二部分是基于第一部分的三类房产提出我国现行房产分割法律的进步性和落后性,指出现行夫妻房产制度的优势和存在不利于家庭稳定的弊端,主要围绕重视契约、保护个人和第三人财产的前提下,引发的现代观念与传统价值不适应,过于重视财产保护导致减弱婚姻家庭的离心力与向心力;第三部分是对我国夫妻房产分割的完善建议,以维护家庭合睦为根本出发点,提出笔者认为的具体的措施,包括建立财产公证制度,突出家务补偿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