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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年来,我国法学界非常重视法律解释问题的研究,但却忽视了对法律解释权问题的研究。在我国,法律解释权是一个亟待系统深入研究的重要问题。论文第一章论述了法律解释权的性质、内容以及它与司法权的异同。法律解释权是权力而非权利,它是特定主体所享有的对法律和事实进行解释说明的权力。法律解释权是一种释明权。它是司法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它又在运作范围、对象等方面与司法权有着区别。论文第二章为“法律解释权的配置”。首先考察了西方法律解释权配置的历史演变过程。然后着重探讨了中国法律解释权的配置,包括它的演变、现行规定与实践及存在的主要问题。当前中国法律解释权配置的主要依据是198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根据此决议,形成了以立法解释为主导、司法解释与行政解释并存的局面。法律解释权的这种配置是不合理的,存在着许多问题:如法律解释权配置混乱,不承认法官的法律解释权,等等。随后,论文在第三章探讨了中国如何构建新的法律解释权制度。法律解释权应当由法官和最高人民法院法律解释机构享有,即法律解释权包括两种基本形式:个案解释权和统一解释权。个案解释权是指法官在审理具体案件中对所适用的法律及案件的法律事实进行解释和说明的权力。个案解释权针对具体个案有拘束力。统一解释则是指在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专门的法律解释机构,就当事人声请解释或下级法院的法官申请解释的问题作出解释。统一解释权对各级法院有普遍拘束力。为了对个案解释权及统一解释权的相关问题进行系统、具体地规定,以构建我国新的法律解释权制度,我们有必要制定一部《法律解释法》。论文对《法律解释法》的框架内容作了初步设计及阐述。《法律解释法》的制定将改变我国以前法律解释权制度及立法的混乱状况,使新的法律解释权制度的运作有一个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促进整个法律解释制度的不断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