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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是指捐赠人向公益慈善事业捐赠物资后,政府对这部分捐赠额在税前予以扣除,不计入当期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这一制度大大提高了捐赠人的捐赠积极性,为慈善事业发展筹集资金,但是为了防止捐赠人利用公益慈善捐赠行为逃避税,在慈善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的准入等方面制度设计繁琐,非货币性捐赠估值规定不完善,使得捐赠人为了降低捐赠成本,放弃税前扣除。财税[2019]第99号文中虽然明确规定了股权、房产和其他非货币性捐赠金额的确定方式,个人通过单位统一捐赠时的票据提供问题,但是对于实物捐赠的评估方法、以非货币性资产取得股权时的股票价值确定标准,上市交易的股票价值确定方法仍有不完善之处,所以对于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研究仍有必要性。本文从四个方面对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法律制度予以分析:第一部分,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基本理论。公益慈善捐赠是一种公益性、不能任意撤销的双方法律行为。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是对于捐赠人的捐赠额不征税的制度。关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性质存在税收优惠说和非可税性说,本文认为公益慈善捐赠扣除因其具有公益性而不具有可税性。有关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理论基础包括税收公平理论和第三次分配理论。第二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法律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梳理我国关于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得出我国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可享受税前扣除的受赠范围过窄,非货币性捐赠估值规定不完善,扣除额度设置不合理,税务管理体系不健全。第三部分,域外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的法律制度及评价。介绍美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制度情况,总结出域外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可以借鉴的先进经验,主要有对慈善组织税前扣除资格的监督机制完善,非货币性捐赠估值规定明确,慈善组织获取税前扣除资格程序简单,扣除范围设置更加合理,税前扣除程序简单。第四部分,我国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捐赠扣除法律制度的重构。我国应当扩大可税前扣除的公益慈善领域,增加可税前扣除的慈善组织数量;健全非货币性捐赠形式及其估值规定,主要包括完善实物捐赠的价值确定方法、允许劳务作为慈善捐赠的形式,明确股权捐赠的相关规定;科学设置扣除额度,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完善递延扣除制度,设置捐赠扣除的最低限额;完善公益性捐赠税务管理,简化税前扣除程序,加强捐赠票据的监管,完善间接捐赠中的反避税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