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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机构作为当代公司自我调节机制,在当代公司治理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它是促使公司运营过程规范化的重要保证,是使公司实现价值增值的重要途径。现代公司治理要求公司所有者和经营者分离以达到权力制衡,为了适应这一要求,我国上市公司在组建内部审计机构时充分尊重了要与公司治理结构相匹配的原则。我国上市公司建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与美国等主要发达国家的建立模式有所不同,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方法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这些方法在理论上有其存在的现实依据以及各自的优点和不足。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起步较晚,与此同时上市公司中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的原则在公司中也没有得到充分贯彻和执行。内审机构的独立性被些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严重削弱;内审机构的工作范围并没有突破传统的总经理控制下的帐表审计;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内审人员的独立性和职业素质不能达到要求;最后,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没有一个评估与改进系统,因此不能保证内审机构持续健康运行。本文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设置情况的描述,分析了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常见的四种模式。通过分析研究我国内部审计机构设置现状及不同的机构组织模式对公司治理的影响,通过进一步分析,并与美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进行对比,吸收先进的内部审计模式设置经验,寻找出一种适合我国上市公司现状的内部审计机构设置模式。我国目前的公司内部审计模式从报告关系来看,报告主体主要有总经理、财务总监、审计委员会、监事会等。ⅡA①(2002)也指出,恰当的报告关系对实现其独立性、客观性及提高内审机构在公司中的地位是不可或缺的,它们是内部审计机构充分履行其职责的必要因素。ⅡA在内部审计实务标准中指出,理想的情况是,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该向董事会以及其下属的审计委员会或其他具有较高权限的治理机构报告业务技术工作,向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报告其日常的行政工作。即一个涵盖“职能性报告”和“行政性报告”的双报告模型。目前由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制度性缺陷,我国企业内部审计机构的报告关系呈现多元化状态。尽管一些企业在企业组织机构中已经建立了审计委员会,公司章程中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要对审计委员会负责,但总体来说,ⅡA所建议的“双报告”模型并未得到我国企业治理层的普遍重视和采纳。目前,在许多企业中,内部审计部门的报告对象还在延续传统内部审计的总经理负责制,考虑到我国公司治理机构的发展现状,这将会在很大程度上削弱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客观性。此外,我国企业中还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即内部审计部门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监事会等治理层的沟通并不充分。鉴于此,本文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完善我国上市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设置存在的问题。首先,应建立起双报告模型的内部审计机构。这就要求上市公司完善公司内部治理,明晰产权和优化股权结构;其次,要赋予内部审计机构广泛职权以及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这要求公司治理层要将内部审计机构从传统的账项审计解脱出来,转而投入到战略审计、治理审计、管理审计、效益审计、工程审计、合同审计、IT审计、经济责任审计、内部控制评价、风险管理审计,在扩大内审范围的同时需要对内审机构的权限进行匹配性调整,.使之不会受到公司治理层和管理层的干扰进而影响到内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再次,要加强内部审计人员人才队伍建设。良好的内部审计质量离不开人才的支撑。内部审计人员要具备必要的素质和应有的独立性才能胜任这份工作,此外内审人员还要加强与其他部门人员的沟通。最后,公司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的评估和改进系统。一个机构的设立随着公司业务的发展总会出现不适应公司业务需要的情形。这就需要公司的评估系统定期去评估机构设置的合理性并出具报告,从而去除机构内不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因素,进而使内部审计机构更好的服务于公司发展,为公司创造更大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