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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同有关国家在南海主张管辖海域争议面积约118万平方公里,其中与越南争议海域约64万平方公里,与菲律宾争议海域面积约50万平方公里,与马来西亚争议海域面积约23万平方公里,与文莱争议海域面积约5万平方公里,与印尼争议海域面积约4万平方公里。周边南海声索国主张管辖的海域彼此之间相互重叠:印尼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与马来西亚、越南的主张重叠;马来西亚宣布的管辖海域范围与印尼、文莱、菲律宾、越南重叠;越南与印尼在纳土纳群岛附近海域划界上存在分歧;文莱主张的专属经济区与马来西亚重叠;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在沙巴主权问题上存在争议,其主张管辖海域进入我南海断续线内。目前,越南侵占我南海岛礁29个,菲律宾9个,马来西亚6个。我国实际控制岛礁除台湾方面控制的太平岛外只有11个。近年来,越南、马来西亚等国已在南海开采油气资源,并不断强化对侵占岛礁的控制与相关建设,积极向外界和国际社会展示其对侵占岛礁的有效管辖。另一方面,南海声索国纷纷通过国内立法,以及向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提交外大陆架申请,企图将侵占岛礁的行为合法化。随着全球对能源和海洋产品需求的不断增长,南海资源被声索国加紧开发,因此我在南海面临的形势非常严峻。国际上有关国家曾就双边海洋权益争端做过一些临时性安排,取得了一定效果。但南海情况更为复杂,各方主张管辖区域多有重叠,南海共同开发尚无成熟先例可循。国内对此已开始理论探索,但内容和制度设计仍待完善。一方面,共同开发作为一种临时安排需要规范化、制度化;另一方面共同开发需要具体规则设计,包括一些国际法原则的引入。这就要求共同开发应在现代国际法和国际公认准则的基础上具体实施,而共同开发也可在某些方面促进国际法的发展,为国家间解决海洋权益争端提供一种新的有效途径。作为一种和平解决争端的手段,共同开发对维护地区和世界和平具有重要意义,符合国际社会制定完善国际法和国际规则的初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