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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是人类生存的生命线,是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口增长、城镇化进程加快,水资源供需矛盾日益加剧。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已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问题,而完备的水权制度是解决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问题的方法之一。目前,我国正在逐步建立和完善水权制度,但作为水权制度建立的基础——初始水权分配制度还在探索当中。本文的写作目的正是从法学角度研究如何合理地分配初始水权,为建立完备的初始水权分配制度提供理论的支持。 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正文分为三章。第一章,论述合理分配初始水权的理论基础,即研究界定水权和初始水权;在研究学习他人观点的基础上,结合自己的认识,提出自己的见解。第二章,学习体会国家涉及初始水权分配方面文件的精神,研究法律法规对涉及水权分配方面的规定,结合东江流域的实际,从可操作性角度论述合理分配初始水权的原则。第三章,研究我国现今的涉水法律制度,结合东江流域的实际,从立法、行政和司法等角度提出保障合理分配初始水权的法律对策和建议。 本文运用法律的文本分析、实证分析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在掌握大量国内外最新水权文献的基础上,以广东省涉及水权问题最复杂和最突出的东江流域为例,通过比较国内外初始水权分配的实践经验,得出以下结论:合理分配初始水权,首先要了解初始水权是指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由国家或国家授权的机构初次分配给用水人长期行使的水权;而狭义的水权是指水资源的使用权。其次,是要实行初始水权分配的原则——河岸就近原则、先占先用追认原则、保护生态环境原则、节约用水原则、区域发展预留原则、照顾重点地区原则和科学利用洪水原则。最后,设立《流域水资源管理条例》、《初始水权分配办法》、《初始水权分配补偿办法》和《流域水质保护办法》;在行政上坚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和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分配;在司法上坚持关系人、人大代表、纪检部门和社会舆论参与初始水权分配的全过程,用水人在发生初始水权分配纠纷时,首先进行协调,协调无效的,应申请仲裁庭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