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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翰·斯图亚特·密尔(1806-1873)的幸福论伦理学在人类思想史上占据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研究密尔幸福论使我们在研究幸福时可以有良好的基础和视角。文章通过研究密尔幸福论的基础理论、密尔幸福论的主要内容以及密尔幸福论的反思来展开,文章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密尔幸福论的理论基础。密尔幸福论的理论基础是古希腊的感性幸福论、近代经验主义幸福论以及边沁快乐主义幸福论,感性幸福论坚持追求感官快乐,避免感官痛苦,从人的自然本性是趋乐避害的立场出发,人们追求幸福,服从自然本性;近代经验主义幸福论以人的快乐经验作为判断一切行为价值的原始出发点,快乐是原初的善,以行为结果作为行为评价的标准;边沁快乐主义幸福观认为幸福就是获得快乐,功利原则就是增进幸福,减少快乐,提出可乐计算。密尔幸福论奠定在趋乐避苦、利己主义的基础上,并继承和发展边沁功利主义幸福论。第二部分:密尔幸福论的主要内容。密尔幸福论的形成路径,边沁幸福论困境,也就是功利主义内部缺陷,人的感性快乐支配一切行为;康德从功利主义外部对功利主义进行批判,认为奠定在感性本能的偏好的基础上幸福不具有道德价值,这样的幸福和道德没有关系,不能成为判断行为的标准;在超越边沁与回应康德批判的基础上密尔提出自己的幸福观,快乐具有质与量的区分,提出个性理论,幸福包括个人幸福和社会幸福,幸福是唯一的终极目的,幸福就是善,是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幸福可欲的终极性来自于幸福的内涵,包括幸福本身或者获得幸福的手段,幸福作为整体的欲求;密尔幸福论的内核——功利原则,即最大数人的最大幸福。密尔幸福论的论证——幸福实现的可能性,目的是通过阐明幸福与自由、德性、良心和正义之间的关系来论证幸福的可能、可欲和可求。自由的内在价值是个性的发展,导向更多的善,促进社会进步,实现个人幸福与社会幸福的统一;美德是获得幸福的手段;良心是获得幸福的内在约束力;正义是获得幸福自主权利的保障。第三部分,密尔幸福论的反思。密尔幸福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但其缺陷在于忽视少数人的利益和超现实性。密尔幸福论的出路,康德义务论下的理性和自律原则,罗尔斯正义原则的合理规定以及诺奇克权利论的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