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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股权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征纳在承担个人所得税一般功能的同时,更兼具着规范市场投资行为的派生功能。当下对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如何实现税法功能及实质正义,存在大量值得研究的问题,其中立法是税法实现的本源性命题。由于我国税收法定尚未完全实现,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以税收规范性文件为主要载体,其在具体制度建构中存在着无法照应本源功能且不能满足现实需求的现况。通过对我国现行制度、税法功能、落实现状的分析,以税法立法原则为出发点,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制度进阶寻找符合税法正义的路径是本文旨在探究的核心问题。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所涉税法概念在现行规则下呈现语义范围不一致的情形。“个人”即“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原则上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课税要素的具体单位应当是:主体、客体、税基、税率、发生时间及特别纳税措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所承载功能应回归其应然状态,即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财政收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并兼顾规范市场投资行为的功能。然而,实证案例分析说明,当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立法模式难以满足现实与功能需求,具体表现在:形式纳税义务人权利义务失衡、税基量能不均、税率调节失效、发生时间混乱及纳税特别措施的功能错位等方面。而我国个税法制度中性缺失、未能有效关注股权转让特殊性及税收效率始终被作为制度设计的首要因素是上述立法问题形成的深层机理。
基于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完善提供符合税法正义的路径,回归课税原理及本土资源是理性选择,通过比较英、美、德、日四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选择,发现徳日的模式与我国当下市场环境的契合度最高。立足于量能课税原则、稽征经济原则及利益均衡的立法原则下,在选取、调试的基础上借鉴已有立法模式,实现我国股权转让的个税立法整体结构的优化措施具体包括:(1)纳税义务人实行主体或义务的位移;(2)明确收入项的“利亏”与设置减除项的利亏;(3)依据股权持有期限设置差别化税率;(4)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锁定为股权权属变动时;(5)实现特别纳税措施在实质、技术、外观三个标准下的矫正;(6)辅之股权转让的修正债权意思主义、明确的股权价值评估及部门间横向、纵向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各制度的有机统一与协调,以求达到我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所承载的税收公平使命的实现。
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所涉税法概念在现行规则下呈现语义范围不一致的情形。“个人”即“自然人”的“股权转让所得”原则上应属于“财产转让所得”的范畴,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课税要素的具体单位应当是:主体、客体、税基、税率、发生时间及特别纳税措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所承载功能应回归其应然状态,即发挥调节收入分配、宏观调控、财政收入、提高国家治理能力并兼顾规范市场投资行为的功能。然而,实证案例分析说明,当下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立法模式难以满足现实与功能需求,具体表现在:形式纳税义务人权利义务失衡、税基量能不均、税率调节失效、发生时间混乱及纳税特别措施的功能错位等方面。而我国个税法制度中性缺失、未能有效关注股权转让特殊性及税收效率始终被作为制度设计的首要因素是上述立法问题形成的深层机理。
基于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立法完善提供符合税法正义的路径,回归课税原理及本土资源是理性选择,通过比较英、美、德、日四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的功能选择,发现徳日的模式与我国当下市场环境的契合度最高。立足于量能课税原则、稽征经济原则及利益均衡的立法原则下,在选取、调试的基础上借鉴已有立法模式,实现我国股权转让的个税立法整体结构的优化措施具体包括:(1)纳税义务人实行主体或义务的位移;(2)明确收入项的“利亏”与设置减除项的利亏;(3)依据股权持有期限设置差别化税率;(4)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锁定为股权权属变动时;(5)实现特别纳税措施在实质、技术、外观三个标准下的矫正;(6)辅之股权转让的修正债权意思主义、明确的股权价值评估及部门间横向、纵向信息共享机制的建立,促进各制度的有机统一与协调,以求达到我国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所承载的税收公平使命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