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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是一种珍贵的自然资源,是人类社会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使得水资源的需求日益增加,水因此成为制约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水资源稀缺,使得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显得尤为关键。为此,围绕水资源利用而产生的权利问题成为法学研究的重要课题。而取水权分配是水资源权益中的核心,各国的水资源立法都不可能绕过这一问题,我国水资源利用权益配置的法律制度也是最为重要的部分。对于取水权的分配,各国立法例有一定的区别。我国采用的是特许取水权制度,也就是欲获得取用水资源的权利必须向水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以后,获得取水许可证。自1993年,我国实行特许取水权制度以来,水资源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的工作全面展开,并获得了很好的社会和经济效果。但是,在实际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引起了法学界对于水资源、水权的关注,并形成了不同的观点。遗憾的是,学者对于取水权最核心的特许取水权理论关注不够,形成了水资源法律制度研究的一个真空地带。笔者认为,我国水资源配置的基础在于特许取水权制度的设立,而其设立必须以法学理论为基础,因此,本文从法理的角度,对特许取水权制度进行分析。本文以特许取水权制度为研究对象,并从法理角度对其进行全面的分析。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主要内容是:第一章,回顾了特许取水权的发展脉络。水与人类社会存在着密切的关系,取水权问题自古有之。在不同的历史背景中,人们对因用水而产生的权利要求有所不同,并形成了一定的理论和法律制度。本文通过对不同理论的分析,并比较分析了国外和国内特许取水权制度的立法,认为,特许取水权制度在立足于各国实际的基础上,已成为政府管理水资源的重要途径,并越来越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第二章,重点分析了我国特许取水权制度的法理逻辑。首先分析了我国特许取水权设立的母权——水资源所有权,并对所有权的学说进行检讨,认为所有权和所有制性质是分属于不同范畴,无论是以所有制性质界定所有权性质,还是以所有权性质界定所有制性质,都是不正确的。本文认为,水资源国家所有权并不是全体人民享有所有权,也不是政府享有所有权。水资源作为一种资源性财产,国家对其享有所有权具有合理性,即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设置的目的不在于占有水资源,而是为了更加合理配置水资源权益,提高水资源的利用效率。在此基础上,本文分析了我国特许取水权制度的价值取向,并认为其价值目标具有层次性,基本目标是利益协调,而最终目标是维护公共利益。此外,由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实现在于行使,这就涉及到路径选择问题。于是,本文对水资源配置的不同机种及目标进行了分析,认为特许取水权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行使的最佳路径。最后,从伦理观的角度对特许取水权制度进行解读,认为我国特许取水权制度体现了生命伦理观和河流伦理观。第三章,重点阐释了特许取水权基本范畴。首先,从语义层面对特许取水权的概念进行分析,并进一步探讨了特许取水权具有的特征。其次,分析了特许取水权制度基本原则设置的物质基础、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以及基本原则的具体内容;再次,对特许取水权的主体与客体进行了分析,指出为了更有利于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行使,协调取水权益,政府不能成为特许取水权的权利人。本文认为,特许取水权是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派生权利,其客体应与其母权的客体保持一致性,因此,特许取水权的客体应当是水资源。最后,本文对特许取水权的程序进行了阐释,因为,特许取水权的获得要通过具体的程序来实现。第四章,重点分析了特许取水权的法律性质。法律性质是特许取水权的核心,是区别于其他权利的关键。鉴于此,本文首先辨析了与特许取水权相关的权利,水资源所有权、水所有权与经营权,认为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但存在着不同。特许取水权并不是一组权利束,而是单一的权利,即对水资源国家所有权的使用权;进而对特许取水权性质的判断标准进行分析,认为以特许取水权产生的法律属性,或以特许取水权客体的性质为标准,均有失偏颇。本文认为,特许取水权性质的判断标准应当包含权利产生的基础,以及权利的内容,应综合进行判断。在此基础上,本文讨论了关于特许取水性质的不同学说,认为公权说、私权说均不能完全抽象出特许取水权的性质,因此,赞成折中说,即特许取水权是具有公法色彩的私权,其本质是私权。此外,本文认为,特许取水权在权能方面还具有其他的特殊性,表现为无占有权能、原则上无排他性、权利实现在于使用、有期限的准物权。第五章,重点分析了我国现行特许取水权制度的主要实践,以及当下特许取水权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在此基础上,本文提出了完善我国特许取水权制度的构想:完善特许取水权制度体系,特许取水权制度应当合理体现水资源价值,维护不同利益者的合法权益;为了更有效的利用水资源,克服水资源公共物品性所造成的负外部性,以及加强水资源区域合作和沟通,应构建水资源综合配置机制和区域横向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