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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被称为“网络直播元年”,商事网络直播开始进入到了高速发展的新阶段。2012年的商事网络直播平台仅有25家,而在2015年则已经接近200家,截止到2016年9月,更是超过了2000家,从2016年5月起,平均每三小时就有一款新的直播软件上线。商事网络直播的发展促进了互联网经济以及互联网文化的发展。但是,商事网络直播作为新生事物,具有隐蔽性、封闭性、复杂性、多变性,如果不设门槛,没有准入条件,没有制度约束,网络直播环境将混乱不堪,尤其是因缺乏完善的监管,在利益的诱惑下,有些人就会肆无忌惮地打“擦边球”。因受到利益驱使,导致众多网络直播平台都存在着劲爆直播,而这之中就不乏一些暴力色情等低俗化的直播。对于色情、暴力等直播内容的监管,需要平台和直播者平衡监管与直播创新的关系,这是国内外所有的直播平台都不得不面对的难题。但是,国内外目前对商事网络直播法律制度的构建研究还存在着广度与深度的不足,相应的法律体系也亟须构建。在缺乏合理的行业规则与良性的法律秩序的制约下,商事网络直播者与商事网络直播平台,以及从事商事网络直播的经纪公司之间无法在平等地位下进行商业合作,进而也导致直播者利益缺失,各主体之间矛盾重重,纠纷诉讼层出不穷。面对发展畸形的网络直播行业,文化部已将众多网络直播平台列入了查处名单,并出台了一系列规章制度,但相应的网络直播法律制度还未完全建立。鉴于此,本文将通过三部分对网络直播平台现状以及问题的研究,分析商事网络直播的监管主体问题,直播行为存在的问题等,来探究当前网络直播商事行为法律制度的漏洞以及合理制度的构建。本文的第一部分将分别对传统网络直播和商事网络直播的内涵以及性质进行阐述,探究二者之间的关系与区别,进而分析了对商事网络直播监管的必要性问题。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分析了我国商事网络直播的监管现状,首先阐述了当前我国商事网络直播存在着多头监管、职责不清的问题,其次分析了我国商事网络直播制度的不足,即对商事网络直播相关主体定位不清,对商事网络直播行为缺乏有效的衡量尺度以及监管部门缺乏统一有效的协调机制的问题,再次对商事网络直播法律关系进行了剖析,最后分析了商事网络直播存在的问题,包括商事网络直播平台的不规范、商事网络直播者鱼目混珠、商事网络直播观看者缺乏有效的规制以及商事网络直播的中介机构地位不明等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商事网络直播法律制度的完善,即准确定位商事网络直播的主体、明确商事网络直播的监管主体、合理建立商事网络直播行为的评判标准以及建立商事网络直播行业的自律制度,从而针对性地完善了我国的商事网络直播法律制度,使我国商事网络直播行为能够在合法有效的法律制度下,健康可持续性地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