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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面对反腐败斗争极其严峻的形势,高瞻远瞩、审时度势,以壮士断腕的决心和勇气,猛药去疴,从根本上遏制住了腐败蔓延的势头。从现实情况和司法实践中可见,查处腐败案件过程中各种新的犯罪手段和方式层出不穷,其中尤以贿赂犯罪居多,且犯罪手段愈发隐蔽化,行、受贿双方直接进行现金交易的现象越来越少,相当部分的请托人通过“曲线救国”的方式来达到自己的目的。比如通过收买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情人等,请他们转达请托事项。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专门增设了“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从而将此类行为的受贿部分纳入犯罪圈进行刑罚处罚,但与之对合的行贿犯罪在当时并没有在立法上予以体现。事实上,行贿犯罪是引起受贿犯罪的直接根源,严厉打击行贿犯罪,也是有效遏制受贿犯罪的重要手段。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专门增设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将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行为规定为犯罪,既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反腐败斗争亦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我国切实履行已加入《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所确立的义务的具体体现。由于该罪出台的时间不长,且司法实践中重打击受贿犯罪,轻处理行贿犯罪的情况仍普遍存在,因此相关的实务案件数量并不多,换言之,本罪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并不十分成熟。笔者拟从立法的背景、概念界定等理论探讨到司法适用对该罪进行系统性分析,以期对相关的立法、司法活动提供有益借鉴,重点突出对实践案件的借鉴和参考意义。首先,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综述。这一部分主要是对该罪的立法背景和具体罪名确立进行分析。立法背景主要是从该罪的社会危害性出发,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出台之前的立法缺陷进行分析。具体罪名确立主要从理论和实务界对于该罪名的几种提法进行具体阐述。其次,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犯罪构成的研究,该部分将重点结合司法实践对客观方面进行详细论述,对实践中基本无争议的主观层面仅简要叙述。即主要从以下三部分展开:一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体,即该罪所侵犯的法益。二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客观方面,这部分将主要对该罪的实行行为和行为对象进行阐述。三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的主体和主观方面,根据条文的规定可知,本罪的主体是年满十六周岁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及单位。其罪过形式是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再次,关于关于该罪量刑情节的不足。本罪的量刑情节突破了以往数额与情节相结合的量刑标准,而是将单一的量刑情节作为衡量的标准。本文从量刑情节的设置与不足,实践与适用,量刑情节的特殊问题等进行了探讨。最后,结合具体的案例对司法实务中认定该罪的主要难点和分歧进行阐述。一是“有影响力的人”认定的角度。二是本罪既遂形态的认定。三是本罪与行贿罪之间的辨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