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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法本应广泛适用于所有经济活动。然而受现实中经济行为的复杂性、不同利益群体的影响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等因素所限,反垄断法在某些经济活动中需限制其适用。在多种利益权衡与博弈下产生的豁免制度作为反垄断法的补充,对完善竞争法体系,实现反垄断法的多元价值极具意义。而保险业作为一种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很多国家出于对该行业特殊性的考虑,在反垄断法领域给予保险业一定程度的豁免甚至于将保险业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但我国《反垄断法》并未给予保险业专门的豁免规则,因此理论上反垄断法的禁止性规范将无限制地适用于保险业,而保险业中的竞争行为如想获得豁免,只能依据一般的豁免规则进行具体判断。近期,随着我国《保险法》修订工作的启动,对保险业给予反垄断法豁免的呼声被再度提出。在当下《反垄断法》仅规定了一般的豁免规则,而并没有对保险业予以特别规定的背景下,我国是否应当设置保险业特殊的豁免规则?如是,又该如何对保险业进行豁免?可以豁免的行为有哪些?这些问题的解决不仅有助于完善反垄断法的豁免制度,而且对于保险行业的稳定发展具有相当重要的意义。因此,本文就将从是否应对保险业给予反垄断豁免以及如何进行豁免这两个问题出发,在第一部分绪论中,将阐述保险业豁免问题的由来,对目前研究现状作一综述,并对本文的研究方法以及创新之处做简要叙述。随后本文第二部分将在比较豁免与除外适用概念的基础上,对豁免这一概念在我国反垄断法框架下的含义进行明确。第三部分将对保险业豁免的理论依据进行具体分析,尤其从保险业经营活动本身的特殊性出发,具体阐述保险业需要反垄断豁免的原因。本文的第四部分将具体阐述德国《反限制竞争法》以及欧盟竞争法对保险业豁免的相关规则以及制度设计,力求从比较法的角度探寻其他国家和地区保险业豁免制度可以给我国相应豁免制度带来的启示。本文将在第五章介绍目前我国《反垄断法》关于豁免的规则在保险业适用的现实状况以及暴露出的问题,并结合浙江保险案对是否需要给予保险业反垄断法豁免,以及保险业具体可以豁免的行为进行分析。本文的第六章将在借鉴德国和欧盟保险业豁免的制度设计和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为我国保险业反垄断豁免规则的完善建言献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