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网约车是“互联网+出行”的有益尝试,不仅解决了民众打车难问题,也有效缓解了社会就业压力。作为共享经济的突出代表,网约车的“绿色”理念更是为国家带来了降低碳排放量、盘活社会闲置资源的巨大好处。然而,存在与矛盾相伴相生,这一新经济形式也带来了诸多民事侵权法律问题。合理解决现阶段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不仅能够充分发挥“网约车”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与环境价值,也对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生活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将致力于解决我国网约车侵权责任现实困境,以期探寻解决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的方法与路径。本文第一部分梳理了网约车相关概念。对相关概念予以重新界定,明确网约车侵权责任的特殊性,划分和厘清研究范围。第二部分对各国网约车侵权责任司法实践现状进行了梳理。从各国对网约车的监管态度和法律定位出发,分析各国在处理网约车侵权案件中的价值取向,以期为我国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提供新的研究思路和方向。第三部分提出现阶段我国网约车侵权责任面临的两大问题。一是理论界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内部法律关系存在争议,直接导致各地法院在侵权责任主体的确定上存在较大差异;二是现有法律在网约车侵权责任的适用中存在困境,例如:《侵权责任法》规定模糊,无法适用《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法律地位尴尬等。第四部分探索解决网约车侵权责任问题的具体途径。在立法层面,建议拓宽立法理论,引入非标准型劳动关系,从而将平台与司机的内部法律关系完整纳入劳动关系范畴;在此基础上,建议将网约车侵权作为特殊侵权形式规定于《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提高司法适用效率、解决现有法条适用困境问题;具体法条设计上应明确责任主体,充分考虑各方利益关系,对归责原则进行分类规定。在司法层面,应当统一对于网约车侵权责任司法理念与相关概念的认识;在立法缓冲期,建议最高院和各省高院通过下发指导性案例的形式加深和统一司法系统内部认识、指导基层司法实践;充分发挥网约车协会的作用,借助行业协会的力量扩大纠纷处理途径,提高司法审判的专业性;建立网约车侵权案件数据库,为法院信息化建设积攒实例依据、提供数据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