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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保障食品安全对于我国的经济、社会、政治具有重要的作用。近年来,我国食品安全问题频频发生,损害后果相当严重,令人触目惊心,对此,国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颁布了《食品安全法》,并且不断加强监管,但是实际治理效果并不理想,问题食品仍然层出不穷。如何从根本上遏制食品安全问题,是我们迫切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重大问题。笔者认为食品安全问题之所以屡禁不止,关键在于责任没有落实到位。责任是规范人们行为的灵魂,责任若不能落实,人们的行为便不能受到有力的约束。因此,本文将研究视角定位于责任,在公私融合的理念下,试图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个角度全面建立和完善我国公共食品安全责任机制,以解决我国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困境,保障公共食品安全。通过责任的社会性来分析食品安全责任的内涵,找出应当为食品安全问题负责的主体。实践中,食品安全出现问题,通常追究的是违法生产销售者的责任,而忽视了政府执法主体这一重要责任主体,政府无论从其产生的根源以及法律的规定来说,都具有保护人民生命健康安全的职责。现代意义上的公共食品安全责任除了违法生产销售主体责任,还应当包括政府监管不力的责任。公共食品安全问题具有一个特性,即同时涉及公法、私法领域。我国对食品监管采取的是食品卫生许可制,对食品安全出现问题强调的是行政责任,而忽视了刑事责任以及民事责任,导致问题食品引起大范围的损害时,才引起人民的重视,而受害者却得不到充分赔偿。公私交融性是食品安全责任的重要品性,食品安全责任的规制需要公、私法的有效结合,在追究违法食品生产销售主体的责任时,应当公私并济,并且保障民事赔偿优先,切实维护受害者权益。我国公共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现状以及困境是:首先,立法不完善,没有将执法主体作为重要的责任人,以及处罚力度不够,导致违法成本过低,违法者猖獗;其次,执法机制不完善,行政执法主体监管失灵、责任不明确、监管资源有限,而对食品安全问题最关注的社会公众却面对问题食品无能为力,社会公共监管不足;再次,司法制度不完善,举证难、诉讼成本高,导致受害者不愿采取诉讼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间接造成违法者逃脱责任;最后,企业过于追求利润,缺乏社会责任感,而《公司法》以及《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社会责任条款流于形式。针对我国食品安全责任追究的困境,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首先,完善立法,细化政府执法主体责任,问责法制化,使追究相关主体责任有法可依,同时鉴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当前问题食品泛滥的国情,建议加大处罚力度,重典治乱;其次,转变监管的理念与模式,执法必严,强化政府监管与责任,同时扩宽执法主体,提出公民执法,还权于民,既能加强监督,又能节约行政资源,另外,有部分问题食品占领市场地位是由于消费者盲目追求低价导致,企业本身并非想违法,对此提出软法治理,提供给消费者、企业博弈的平台,民主协商有效规制;再次,完善诉讼制度,给消费者提供诉讼便利,落实违法企业的民事责任;最后,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并借鉴地方先进经验,创新责任承担方式,消费纠纷由企业或工商局先行赔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