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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世界各国离婚率的不断攀高,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也成为各国普遍关注的问题,父母离婚对未成年子女的伤害是巨大的,为了最大限度地保护离异家庭子女的利益,法律需要对其利益的维护有一个系统而全面的规制。离婚后亲权行使就是维护未成年子女的一个最重要的方面。本文采用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美两国的亲权制度进行了比较评析,同时对中国的亲权制度提出了一些完善的建议。本文除了引言和结语部分,正文共分为四章,内容如下:第一章是离婚后亲权行使制度的概述。主要阐释了亲权的属性、历史发展以及离婚后亲权行使的内容和原则。亲权是基于父母子女之间特定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具有专属性。亲权从早期的“家本位”和近代的“亲本位”之后,现代的亲权制度已进入“子本位”时期,亲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教养未成年子女,离婚后亲权的行使的原则是子女最大利益原则。关于亲权的内容,本文主要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论述:(1)对离异子女监护人的确定;(2)父母一方抚养费的支付问题;(3)父母一方探望权的行使问题。第二章以比较分析的方法,主要从监护方式、监护原则、确定监护权归属时应考虑的因素等方面的不同,对中美两国离婚父母的监护权进行了比较评析。美国确定子女归属时是以子女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的原则,而在中国监护制度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父母本位的思想,有望在以后的立法中得到改进。第三章仍然是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美两国在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期限、支付方式、变更以及抚养费的强制执行五个方面进行了比较评析,得出美国在抚养费的法律规制方面是非常具体、详细的,是中国目前所不及的。第四章仍然是以比较分析的方法,对中美两国在探望权的主体、探望权的中止以及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方面的不同进行了比较评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在本章的末尾笔者提出了完善我国探望权制度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