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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创设于2005年,创设依据是2005年6月30日颁布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2005年底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从法律层面确定了国家设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但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对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运作细节的规定远远不足,其在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中的功能定位也十分模糊。实践中,由于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的创设背景是为了应对资本市场长期低迷情况下大量券商的清理工作和中小投资者补偿工作,因此在职能设计上侧重于对投资者的事后赔偿功能。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国际化发展,国际金融环境对我国保护基金的功能定位提出了挑战,我国区别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体系构成也要求保护基金制度承担起更多功能,而保护基金制度的运作原理也为其功能扩张提供了理论依据。本文通过对域外保护基金制度的功能分析,结合我国实际情况,认为我国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不应该仅是一个承载事后补偿机制的主体,而应将事前防范、事中控制和事后补偿有机结合,成为完善投资者保护体系的统筹谋划着。并从事前的社会风险意识培育、事中的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风险等级评价和事后的完善投资者赔偿规则与证券公司退市规则三个角度对保护基金进行了多样化的功能设计。基于以上思路,除去导言和结语,本文正文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投资者保护的理论基础及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的一般问题,对保护基金的涵义、特征、运作原理等问题进行了介绍,作为后文深入分析的基础。尤其对保护基金运作原理的分析,其保险性质成为功能扩张的理论基础。第二章考察了域外保护基金制度,从比较分析的角度分析其功能定位。重点对美国、加拿大的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及其在保护体系中的功能定位进行了较为详细的介绍,并对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投资者保护体系状况予以说明,以论证一国(地区)保护基金制度的功能设计与该国(地区)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其他实施保护的主体的发达程度紧密相关,如美国SIPC在自律组织的配合下,仅需重点承担事后处置功能,对证券公司的风险监控和投资者教育工作则由其他组织配合完成。以此反证我国的保护基金在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功能扩张的合理性。第三章介绍了我国保护基金制度的运行现状,主要包括我国保护基金制度的概况介绍,我国保护基金制度集中于事后赔偿的运行现状,以及我国投资者保护体系中各个保护主体的运行状况,结合国际金融发展趋势以及国内投资者保护环境,提出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制度进行功能扩张的必要性。第四章在上述分析的基础上,从功能扩张角度对我国保护基金进行了多样化的制度构建设想,主要包括建立事前风险意识培育的投资者教育机制、建立事前及事中有效监管的证券公司风险评价机制,以及完善现有的事后赔偿机制,从事前、事中、事后立体规划,最终将保护基金建设成为投资者保护工作的统筹谋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