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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确立促进了我国农业的快速发展,解放了更多的社会资源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范围狭窄、流转方式受限,其用益物权性质并未得到充分发挥。而且,随着城乡要素流动频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制度缺陷逐渐凸显。为了适应社会经济的发展,必须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制度进行改革、创新。至于如何改革,学界进行了长期的争论,主要有国有化、私有化和改良论。改良论比较符合我国现行体制,主要包括以下论点:永佃权与永佃制、农地使用权、土地发展权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无疑是一个大胆的创新,实践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模式也存在需要突破的障碍。同时,它面临着一系列政策与法律困境,存在着政策与法律的冲突。因而,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制度的构建需要通过修改相关法律以拓宽其流转方式、扩大其主体资格、建立相关制度来实现。本文在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特征等分析的基础上,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地方实践评析,分析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的政策与法律问题,据此提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法律制度构想。本文的结构如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理论基础”部分,主要阐述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制度变迁与缺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应当从权利主体、权利内容、权利客体与权利目的四方面把握。土地承包经营权具有债权性与物权性,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化是一个逐步由债权性权利转化为物权性权利的过程。土地承包经营权对农民有巨大的保障作用,其权利目的具有特殊性。土地承包经营权改革存在主体范围狭窄与流转方式受限两大障碍。“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地方实践评析”部分,通过对我国广东南海、江浙等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总结的基础上,简要评析我国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可行性。“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面临的政策与法律问题”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一是对入股面临的政策困境进行分析;二是对入股面临的法律困境进行分析;三是对政策与法律的冲突进行分析。这部分的论述为第四部分修改相关法律条文做铺垫。“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法律制度构想”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论述。一是赋予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权限,论述了入股的条件、形式、入股登记、利润的分配和股权的退出等内容;二是赋予农业生产法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资格,论述了农业生产法人设立的基本条件、资本制度、承包合同管理与股权登记制度等;三是完善相关法律制度,主要是修改主体资格制度与入股权限相关的法律法规。“结语”部分,主要是对本文的论点与论据的论证过程与逻辑结构进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