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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制定了大量的行政法律与行政法规和其他行政规范性文件,但由于多种原因,在我国行政管理中起主要作用的仍然是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由于我国法治建设起步较晚,行政机关法治意识淡薄,人治意识仍然在行政法治实践中居支配地位,所以,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现象十分严重。因此,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深入探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对于推进我国法治进程,促进依法行政具有重要意义。目前,我国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主要有以下几种模式,权力机关审查模式、行政机关审查模式、和司法机关的有限审查。从我国行政法治的现状来看,现行的审查制度存在着很大的弊端,尚不足以遏制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的势头。从权力机关审查模式来看,人大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力度大打折扣,审查效果引起了人们的不满;从行政机关审查模式来看,虽然近些年来,地方政府逐渐开始对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规制与审查,出台了大量的行政规章,但是这种行政系统自我监督的效果也受到了质疑。司法机关的有限审查也由于种种原因而不能充分发挥作用。但是学者们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做出了不懈的努力,涌现了许多有价值的研究成果。就司法审查来说,从不可诉论到可诉论,从部分可诉论到全部可诉论,学者们见智见仁,提出了不同的解决方法。应该说,在现阶段,对于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在理论上已经不存在障碍。本文的目的亦在于通过对行政规范性文件及现行审查制度的分析,指出其不足,完善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本文以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切入点,论述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概念、特点、现状,对现行的审查制度进行了分析,指出了其优点与不足,并在现有审查制度的基础上,为完善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最后,分析了在我国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的现实紧迫性,并为制度的建构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与观点。笔者主张,在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审查模式中,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外的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审查范围,而在司法审查中,将规章以下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的范围。构建了一个由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共同对行政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的制度框架。本文的内容框架如下:第一部分“问题的提出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概述”从一些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案例出发,引出要讨论的问题并介绍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特征等基本问题。第二部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现状”介绍了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地位、存在的问题,并对问题的原因进行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审查制度的审视”介绍了我国现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制度,指出其存在的缺陷并分析其原因。第四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现行审查制度的完善”分析了违法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性质,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善现行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与看法。第五部分“建立司法审查制度”分析了在我国将行政规范性文件纳入司法审查范围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并对构建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自己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