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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公司作为法人之一种,应当具有独立法律人格。公司的独立人格表现在公司能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特别是能用自己的财产独立地承担公司对外经营产生的一切债务。公司具有独立、健全的人格是公司开展经营活动的基本前提,是吸引投资、分散风险、实现利润和股东回报最大化的动力之源。但是,在我国的经济实践中,许多上市公司虽然具有形式意义上的独立人格,但缺乏实质意义上的独立人格,公司的人格存在严重缺陷。这些缺陷严重影响了公司的正常运作,阻碍了公司制度应有功能的充分发挥,使公司独立人格原本应当具有的价值无法得到实现。 公司具有完善之人格是公司制度的基石,必须克服公司人格缺陷,建立完善的公司人格制度。本文试图从我国公司中具有代表性的上市公司入手,运用比较的方法、历史的方法、经济分析的方法,全面分析上市公司人格缺陷的表现和产生的原因,有针对性的提出完善上市公司人格缺陷的建议,希望能对我国公司制度健康发展有所助益。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公司人格制度的介绍。公司人格制度起源于罗马法的人格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发展,形成了关于法人人格的各种学说。公司的独立人格体现为具有独立的民事能力、拥有独立的财产、承担独立的责任,对公司自身和公司股东都具有重要的价值。 第二部分涉及的是我国上市公司人格缺陷的现状。我国上市公司人格缺陷突出表现为上市公司无法形成独立意志、难以支配独立财产和无力承担独立责任。根据经济学中的博弈论,人格缺陷将危害市场交易的繁荣。实践中,人格缺陷的危害在宏观和微观方面都极为严重。 第三部分分析了上市公司人格缺陷的成因。在思想观念上,私权意识缺乏长期存在和官商历史传统根深蒂固;在公司股权结构上,国有股“一股独大”导致内部制衡无法实现,股权分置又使外部约束难以生效;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国有股份所有者缺位、董事会的作用没有发挥以及监事会的功能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