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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服务社会化的过程就是政府将原本包揽的公共服务职能转移给社会的过程。广义上的公共服务社会化包括公共服务的市场化模式,公共服务的社会组织自主提供模式和公共服务的用户自我服务模式。无论在哪一种模式中,社会组织,尤其是新生社会组织对于承担社会性公共服务都扮演了重要的角色。但是在我国的实际情况中,由于现代意义上社会组织发展起步晚,发展速度快,所以社会中存在大量新生社会组织。面对登记管理制度严格、保障性法律法规不健全以及资金匮乏等因素,新生社会组织的生存和发展受到威胁。公共服务社会化对政府职能的内在要求就是要从“划桨型”向“掌舵型”和“起催化剂作用”的政府转变,因此,对新生社会组织的催化与培育将必须成为政府部门关注的问题。本文所关注的主要问题就是政府怎样“最大限度地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激发社会活力”以及怎样将“政府的事务性管理工作、适合通过市场和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以适当的方式交给社会组织、中介机构、社区等基层组织承担,从而降低服务成本,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从世界各国,尤其是公共服务社会化程度较高的国家和地区经验来看,政府通过资助社会组织的成立与发展以走向合作,从而实现“小政府——大社会”的社会管理格局已成为趋势。本文以英国“草根捐助计划”(The Grassroots Grant)和“上海社区公益创投”为案例,通过翻译整理英国内阁办公室发起的对“草根捐助计划”的报告,以及对“上海社区公益创投”参与机构员工的第一手访谈资料的获取和分析,论述了政府催化和培育新生社会组织的现实意义,并对政府提出具体可行的培育手段政策建议。针对目前我国政府对新生社会组织管理和培育中存在的缺位与越位现象,本研究提出了政府在资金支持的同时需“催化”社会组织能力建设、改善政策法律环境等的一些建议和对策。政府的催化不仅要使新生社会组织实现“量的积累”,更要在此基础上转为“质的提升”,这两个要素能够共同构成实现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完善市场。对新生社会组织的资金支持,可以保障机构的运行;能力建设的支持可以使它们在人力资源、组织结构、项目管理、项目监督等方面得到发展,促进它们自主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并能够推动公民志愿精神的形成和公共服务的自我提供,从而推动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发展。政府的催化行为对于推动社会组织以及整个公民社会的发展,推动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发展,进而通过社会化的方式提高政府公共服务产品的丰富多样性和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