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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市场经济日趋发达的社会里,具有经济利益的各种因素都可能被赋予商业化的色彩而应用到商业领域。由于知名形象具有亲和力,经营者便想方设法的将这些形象从原来非商业领域运用到商业领域,以达到促销自己产品的目的。从而使这些知名形象的商业价值得以实现,这种运动化形式就是知名形象的商品化。随着这种新型的商品化运动的发展,一种新型的权利也就随之产生。这一新型的权利在法学理论界大都把它定义为商品化权。商品化权是一个范围很广的概念,它是指权利主体将能够产生广泛吸引力、影响力的知名人物形象、虚拟角色形象、著名作品标题、角色名称等因素从非商业领域经过第二次开发应用到商业领域,从而创造出一种大众需求以达到促销商品目的的独占性的排他权利。商品化权都有与其一一相对应的原有权利,它产生于原有权利但却又是一种与原有权利不相同的独立权利。商品化权是一种与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相并列的知识产权,商品化权的客体符合知识产权的客体要求,且商品化权又具有与知识产权一致的特征即:自然利用形式的非排他性、专有性、无形性、地域性、时间性。我国现有法律既没有明确将商品化权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权利,也没有规定明确可适用的法律来有效保护这一新型的权利。当出现商品化权侵权纠纷时大多是通过人格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予以个别的解决。而没有形成一种确定的、可供直接适用于司法实践的法律保护方式。然而商品化权是区别于现有权利的独立权利,这种特别法保护模式存在各种缺陷,无法使商品化权这种新型的权利得到周延的保护。要使商品化权得到有效的保护,我们有必要完善现存法律,将其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规定于知识产权法中,并明确其应受保护的具体内容,使商品化权权利主体的合法利益得到全面有效的保护。对知名形象商品化权的保护不仅保护了主体的利益、消费者的利益,也有利于市场竞争秩序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