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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刑事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检察机关办案人员不足与刑事案件数量日益增多的矛盾突显,为了进一步解决这一问题,提升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及时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各地方人民检察院要根据地方实际建立有效的快速办理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这一机制实施三年多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本文正是从检察机关的角度入手,以期为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贡献自己的力量。本文除引言和结语外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笔者首先从轻微刑事案件的内涵入手,阐明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实质要件、肯定范围和否定范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概念为:检察机关为提高效率、保障人权、实现社会秩序,对于轻微刑事案件,在遵循法定程序和期限、确保办案质量的前提下,简化工作流程,缩短办案期限的工作过程和方式。并对该机制的理论价值和实践价值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笔者分别对大陆法系的德国和法国、英美法系的英国和美国关于办理相关轻微刑事案件的工作机制予以简要介绍,并指出了两大法系的共同点为:程序的简化均要求征得被告人的同意;既注重对程序的简化,又强调对文书制作的简化;检察机关在处理轻罪上都不同程度拥有裁量权。其不同点为:程序简化对被害人意见的重视程度不同;程序简化程度不同;有无专门办理程序不同;对检察机关裁量权的监督程度不同;对案件“罪刑较轻、案情简单、事实清楚”的要求不同。第三部分:笔者首先对上海地区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现状予以介绍,并指出该机制在提升诉讼效率和办案质量等方面取得较大成效,同时也指出该机制在程序启动、程序办理、程序参与、程序退出和程序救济等环节所存在的问题。第四部分:笔者首先指出了完善检察机关办理轻微刑事案件工作机制的几点原则:程序正义、人权保障、诉讼效率、权力制约。然后分别从办案主体、办案期限、程序启动、程序变更、程序退出、程序救济等十个方面提出了具体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