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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纪六十年代,随着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高涨,美国国会制定了《国家交通与机动车安全法》,明确规定汽车制造商有义务召回缺陷汽车,标志着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正式建立,随后,召回的范围又进一步扩展到食品、药品、化妆品等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日用品领域。其他发达国家也继美国之后建立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近年来,我国也在汽车、食品、药品、儿童玩具行业初步建立该制度,但我国的缺陷产品制度构建刚刚起步,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本文通过两则典型案例引出相关问题,在阐述相关概念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建立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重大意义,接着在分析我国相关立法现状和实施现状的基础上,结合案例所凸显出的问题,提出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具体对策和建议。文章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章为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概述。本章阐述了缺陷的概念、分类以及召回的概念和分类,并指出了我国建立完善缺陷产品召回制度对消费者、企业、社会的重大意义。第二章是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现状的分析。本章在介绍我国缺陷产品立法和实施现状的基础上详细分析了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所存在的一些问题。第三章提出了完善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对策和建议。首先要摒弃目前的双重标准,以不安全标准作为判断产品缺陷的唯一标准;其次可以借鉴德国缺陷产品立法中的产品提供者的概念,让生产者、进口者、销售者等其他经营者也承担相关的召回义务,使召回的义务主体不再局限于产品的生产者;再者应当明确缺陷产品召回的主管机构,改变由质检总局一家统管的局面,将一些专业性较强行业的产品适当分离出来由相关部门负责。此外应当加大违反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法律责任,引进惩罚性赔偿机制。在配套制度方面,可以建立缺陷产品召回保险以分散企业经营风险,提高企业的赔偿能力,从而更好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