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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电信欺诈是一种起源于台湾地区的,借助手机、固定电话、互联网或其他各类通讯工具或平台为媒介,对于普通民众实施侵占财物行为的新型财产型侵权行为。目前,中国已成为这一新类型侵权行为的主要发生地之一。电信欺诈是一种新型的侵权形式,因其侵权行为模式千变万化,隐蔽性强、还可跨国实施,使其成为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财产安全的一大威胁。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电子通讯信息发展的不断更新与进步,经济水平一直在持续快速的发展,国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生活不断丰富,饱食暖衣我们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然而,在中国富人和穷人之间的差距愈加巨大,当前社会经济飞速发展,随之带来的社会矛盾日益突出,这都是经济发展的衍生物。加上我国的主流价值观不断丧失,也同样导致电信欺诈行为的高发态势。造成这种新型财产型侵权行为的数量不断增长、居高不下的局面,甚至出现了很多大型的跨境电信欺诈共同侵权行为。其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就是立法体系不够完善,无法适应新形势下防止电信欺诈行为的要求。二是现有法律规制效果欠佳,现如今电信欺诈行为更新换代速度极快,法律的滞后性被突显出来,同时电信欺诈侵权行为具有方式多样性与地点不确定性,更加使得预防与整治的难度不断增加。三是通信运营商、金融机构等防控体系尚不完善,相关规定存在漏洞,也给侵权行为人可乘之机。电信欺诈行为率呈现久高不下的态势,也是由该种侵权行为本身的特点决定的。首先是侵权行为的成本低,甚至只需要一部手机、电话就能够实施。其次是侵权行为无需面对面进行,隐蔽性极强,通常侵权行为人和受侵害人甚至没有见过面,仅仅是通过电脑或手机进行操作就可得逞。三是侵权行为成功率高,侵权行为人面向全社会,每一位公民都可能成为受侵害对象。从受侵害人的角度来说电信欺诈行为成功率高的主要原因是人性的弱点——贪婪,其次是法律意识淡薄、对此类侵权行为认识不足,警惕性低也是一大原因。本文以电信欺诈的概述理论出发,联系我国具体国情与实际情况,针对电信欺诈中的民事主体法律责任进行研究,探讨电信领域、金融领域等相关部门的职能作为,讨论各主体之间的联系以及自身责任的划分与承担。研究的目的是为了通过民事途径探索出电信欺诈行为预防和控制的途径,完善各大机构自身责任的认定,增加不法侵权行为成本,加大民事责任追究力度,让侵权行为人望而却步,达到预防犯罪的效果,期望能够对我国电信欺诈的防控提供参考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