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管理经济社会事务的重要方式。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行政执法能力和水平显著提高,但执法中不严格、不规范、不作为等问题仍时有发生,这与建成法治政府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加强对行政执法的监督”,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检察机关应当监督其纠正其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行使职权行为。作为我国《宪法》规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加强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是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司法改革的大背景下,在检察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对于重新定位检察机关职能、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具有重要意义和价值。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是行政执法检察监督的具体实现途径。实践中,检察机关做法有向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支持起诉等方式,督促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当前,将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监察机关,亦成为一种新型监督方式。从地方探索来看,行政执法检察监督也越来越受到党委政府的认可接受。但客观上,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模式还存在着缺乏立法支持、监督方式不成体系、具体监督方式适用范围及实施程序模糊等问题。特别是常用的检察建议以及近年来推行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也都暴露出不少问题。这些问题反映了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行为监督力度不足,法律监督职能未充分发挥,不利于法治政府建设。优化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加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最大限度发挥检察监督职能,对于当下法治政府建设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对我国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存在的问题进行梳理和原因分析基础上,提出优化的具体建议,包括完善相关立法、规范检察机关办案、从外部建立健全协作机制等。通过构建多元化的行政执法检察监督方式,从根本上确保行政执法检察监督落到实处并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推动依法行政进程,通过监督助推法治政府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