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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2003年非典时期刮起的“问责风暴”,到各地层出不穷的问责规范,再到政府工作报告中予以的肯定,行政问责制经历了其他制度安排少有的高效率,而其焦点对准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更是引人深思。任何一项制度都有其孕育、发生、发展和成熟的过程,行政问责制在中国落地生根需要内涵的明晰、规范的完善、制度的配套以及文化生态的建设。中国已经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慢慢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纳入了议事日程,建设责任政府已然成为时代的呼唤。本文从解读责任概念和梳理实践中及学术界关于行政问责制的定义着手,厘清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回顾其在西方发生发展的历史并剖其理论基础,从事例、思想、制度三个层面介绍在中国的发展演变过程。在此基础上,分析目前中国行政问责规范及环境现状,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和完善的思路。遵循以上的脉络,全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分析行政问责制的内涵。首先从解读“责任”入手,指出行政问责制突出对“问”即追究的强调,以此为基点,分析实践中对行政问责概念的使用以及学术界的解读,提出行政问责制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对各级政府及其行政公务人员承担的各种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查,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的,依据法定程序追究其责任,使其承担否定性后果。从而突出了问责主体、问责客体、问责范围、问责程序、问责后果等要素,强调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一切行政活动均应纳入问责的范围,以此体现该制度背后蕴含的权责一致的思想。在分析行政问责制特征后,与相关概念进行比较以进一步界定其内涵和外延。第二部分阐述行政问责制的理论基础并梳理其在中国的发生发展背景。首先介绍行政问责制在西方的发展历史,指出行政问责制,颠覆了封建社会的有权无责、权大责小的规则体系,伴随着负责任的政府理念于近代在西方国家诞生,并且在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治思想以及后来的积极政府、权责一致的理论基础上,其所负责的对象也经历了从国王、皇帝到人民的转变,这使其成为建设责任政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并从各个责任层面予以规范化、制度化。追究官员责任在中国古已有之,但其目的以及理论基础以及由此导致的责任方向与西方的行政问责制迥然相异。新中国成立后的问责事例虽然带有传统保江山社稷的痕迹,但近二十年来的事例的不断涌现,并且当问责不仅仅停留在出现重大事故后的非常之举,而成为行政机关的常态时,其背后的思想内涵已明显体现出现代行政问责制的价值追求。当然,这种转变更多表现在中央领导人的言行和执政党的政策安排上,这其中发出的信号无疑对整个国家朝责任政府的努力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