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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的公民不服从理论源自于西方自然法传统。他通过系统地论证国家的合法性问题,从而提出了两个著名的正义原则。但由于其理论之适用状态是理想性的,因此在面对非理想状态时,他维系了西方古典思想家的不服从理论,并在此之上对不服从理论作出了改良。这实际上为西方法治国家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基于良心的道德救治方式。在本文中,笔者的目的是要说明罗尔斯的温和抵抗理论。这个理论的起源来自西方伦理理论中的不服从理论。文章将罗尔斯的不服从理论与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的不服从理论相比较,以求找出它们之异同。在本文的引言与第一部分中,笔者将略述索福克勒斯的著名悲剧《安提戈涅》,并引出本文的话题,即缘何不服从。在其中,笔者根据对两种传统的阐述,就是否服从法律这个有争议的问题进行了大致的介绍。继而,笔者将指出以罗尔斯的不服从理论来解决这个难题是可能的,并通过回顾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的公民不服从理论,为之后的论证加以铺垫。在第二部分中,我们将详细描述罗尔斯对国家合法性问题的论证,继而得出了他的著名的两个正义原则——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但拥有正义的原则并不等于国家所制定的法规和政策就是绝对正义的,由于人的理性并非完美无缺的,即使是个人自己所选定的原则,因为各种原因也同样会产生不正义的法规和制度。当这种情况发生时,罗尔斯又讨论了公民是否一定要服从——即使公民知道某种行为明显是不正义的而且超出了个人的容忍的范围。基于此,他提出了温和抵抗的理论,这种理论主张公民应当以非暴力反抗和良心拒绝的方式来对抗国家,对抗不公正的法律和公权力对个人的侵害。但罗尔斯的目的并非是要主张以革命的方式推翻国家或者规则和制度,与此相反,这么做的目地是为了改良和完善规则和制度。在第三部分与第四部分中,我们将讨论罗尔斯的《政治自由主义》的理论,并解释这其中涉及到不服从的几个问题。为了更为清楚的说明这个问题,我们又将概述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家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的对国家的合法性论证,并引入他们的不服从理论。因为,罗尔斯的不服从理论既是对古典思想家们的不服从理论的一种继承,同时又是对此传统的一种发展。笔者将提出一个可能是至关重要的问题,即罗尔斯在《正义论》中已经论述了不服从这个问题,那么我们何以在后来还在谈论这个话题,这种谈论是对前面理论的补充,还是修正?在文章的最后,笔者将尝试去给出自己的答案:或许,罗尔斯还想进一步说明,建立于各种道德良心因素之上的理性公民的温和抵抗行为是正当的;并且这种对罗尔斯的不服从理论进行重构和澄清的尝试将更助于我们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