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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我国为了更好地促进城乡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使薄弱地区的孩子能平等的享受优质教育资源,开展了县(区)域内城乡教师交流活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同时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一些问题。研究选取了在甘肃省兰州市G县的Y小学进行交流的一位城市教师,对其交流期间的工作情况和生活状态进行了观察和访谈,并对该学校的部分学生、教师、以及校长等各相关主体进行了访谈,全方位了解城乡教师交流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各主体对于该政策的态度。 研究发现,教育行政部门选派的S教师并非Y学校和学生“心仪”的对象;S教师对城乡教师交流政策的目的认识不清,交流具有功利化;在实际工作中,各方因素导致S教师“无所事事”;Y小学教师普遍认为该政策对其帮助不大,未起到应有的作用。实施中的错位,相当一部分原因在于政策本身所持的理念和表述不清。城乡教师交流政策是一种由教育行政部门主导的、自上而下的资源分配方式,农村学校在这个过程中无发言权,只能被动接受。这体现了分配范式的教育正义,即把教育领域内物化的教育资源进行合理分配,使所有受教育者在宏观教育领域享有平等的权利。这在取得一定成效的同时,也显示出其局限性所在:分配的内容局限于“可分配的善品”;交流教师的选择权过于集中在教育行政部门,导致交流强制化;评价权由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掌控,导致评价较为片面;在领导层的权威压制下,交流教师容易滋生畸形交流的观念,教育信念弱化。一系列的问题昭示着权力部门对于农村学校这一弱势群体的忽视。宏观上权力的绝对掌控导致了微观教育活动中,分配正义显示出对于那些不可分配的尊严和关爱的无能为力。 因此,城乡教师交流政策在分配正义理念的支撑下,还应秉持承认正义的理念。农村学校和交流教师是城乡教师交流政策中的重要主体,他们的意见和态度对于城乡教师交流政策的实施相当重要。因此,政策本身应从情感需要、权利平等、能力认可方面做到对农村学校和交流教师的尊重与承认;同时,政策应为农村学校和交流教师两大主体提供相互沟通与承认的平台,保证政策的各个主体都能独立而有尊严的存在,从而使该政策逐步走向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