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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一项基本人权,休息权应受到充分保障,得到更多的关注与重视也是国际发展之趋势。我国历来重视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权,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1978年以及现行宪法均对劳动者的休息权进行了规定,现行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但在另一方面,劳动者的休息权却时常受到国家以及用人单位的侵害,过劳死事件也时有发生。其重要原因之一是我国休息权保障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与休息权相关的立法、执法以及司法救济均存在需完善之处。基本权利均具有主观权利面向以及客观价值秩序面向,休息权亦不例外。由我国宪法概括人权保障条款可得出,休息权具有主观权利面向,具有可请求性,国家负有给付的义务。由我国宪法第43条可推衍出休息权具有客观价值秩序面向,对应的国家应履行相应的国家保护义务。本文的研究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休息权保障基本理论。阐释休息权的相关理论内容,解读休息权的内涵,以明晰休息权的主体、内容以及与人权、劳动权及其休假休整权的关系。对国家义务的内涵以及价值基础进行分析,得出国家义务具备法律性、普遍性的基本特征。第二部分,休息权的双重面向。首先对主观权利以及客观价值秩序两对基本概念进行介绍。同时基于我国宪法文本,分析得出休息权具备双重面向及双重面向所具备的功能。休息权作为主观权利,具备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防御权功能主要在于排除国家干涉,受益权功能则强调国家的给付;而同时休息权作为客观价值秩序,其中蕴含的价值是一国应努力追求的。第三部分,从休息权主观权利面向看国家义务。休息权作为主观权利,存有防御权功能与受益权功能,因此存有对应的国家义务。对应休息权的防御权功能,国家应履行消极义务,不得侵害公民休息权。对应休息权的受益权功能,国家应履行休息权保障上的给付义务,包括物质性利益的直接给付义务和司法救济义务。第四部分,从休息权的客观价值秩序面向看国家义务。对应着休息权客观价值秩序面向,存在着相应的国家保护义务。依据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应努力完善休息权制度,履行国家保护义务。国家保护义务国家各机关承担,应积极创制与完善休息权保障的相关法律、努力践行休息权保障法律以及对相关法律进行合宪性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