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现今时代,当自然人受到侵害而致身体受损,或是财物减少消灭时,他们可以依据各自国家的相关法律针对受损情况提出赔偿请求,惩罚侵权人。这是法律赋予自然人的权利,毋庸置疑。但是胎儿有别于一般人,有其特殊性。胎儿在其孕育于母体时期,还不能称之为法律上的人,但其是生物意义上的人,是早期的人,而不是物。胎儿出生后将慢慢成长为人,胎儿是人生长的必经阶段。为保护这些将来社会中的成员,各国立法中一般都不同程度的对胎儿的利益进行保护。现代社会,由于风险因素的增加,针对胎儿的伤害案件不断增加。在胎儿发育至出生这一阶段,遭遇风险侵害时,可否提出诉求请求法律保护各国规定不一。各国民法,尤其是我国民法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规定并不完善,并不能为胎儿提供强有力的保护,由此完善胎儿保护的立法规定显得尤为迫切。本文除导言和结语外,共分为四章。第一章为胎儿利益保护的基本问题。首先界定了胎儿的概念以及侵害胎儿利益责任的构成要件,然后列举了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分别从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两方面进行介绍。大陆法系国家有关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例分为三种,即绝对主义、列举主义、概括主义,在分析三种立法例的基础上进行评述。而英美法系则是多以判例的形式对胎儿进行保护。第二章为有关胎儿利益的理论问题。列出各种学说以及对学说内容的评价。分别为权利能力说、法益说、侵权责任说,同时介绍理论学说的适用问题。第三章为胎儿的具体权利的行使与保护问题。介绍胎儿的继承权、受抚养赔偿请求权、接收遗赠权、依契约受益权,以及身体健康受损的赔偿请求权,此外还有胎儿利益保护的特殊问题。第四章介绍了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了关于胎儿利益保护的立法完善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