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估值调整协议,即我国俗称的“对赌协议”,译于“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它起源并发展于市场经济发达的西方国家,作为私募股权投资中常用到的一种投资工具,于二十世纪初随着外国资本大量进入中国而频频在我国市场现身。估值调整协议在企业进行融资估值时可以发挥两个方面的作用:对投资人,可保障其投资权益;对融资企业管理层,可激励其用心经营。在我国立法中,2013年6月1日施行的《证券投资基金法》首次将非公开募集基金纳入调整范围,并设立专章对非公开募集基金作了原则规定,2014年8月21日施行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就非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制定了相应的管理办法,此两者明确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合法地位,但其均未将私募股权投资纳入监管范围,也未对估值调整协议做出明确规制。因此,本文将从我国立法现状出发,研究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协议的相关法律问题。本文结构分为三部分:引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又包含四小部分:第一部分:估值调整协议概述。本文的研究对象为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估值调整协议,故本部分首先从概念、设立模式和运作模式三个方面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阐述,继而从概念、产生原因、主体、客体和内容的角度对估值调整协议进行分析。第二部分: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分析。本部分以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性质及法律效力作为切入点,首先对理论界关于估值调整协议的“附条件合同说”及“射幸合同说”之争作出回应,认为其应属于射幸合同;然后结合“海富投资诉甘肃世恒案”三份不同的判决结果,来探讨估值调整协议在我国的法律效力认定,并论证其合法性。第三部分:我国估值调整协议的适用现状及风险。本部分首先从我国估值调整协议的适用现状出发,指出其立法空白与欠缺之处,继而从估值调整协议的不同主体和不同阶段两个视角来释明其各类风险。第四部分:估值调整协议的风险防控措施。本部分在第三部分的基础之上,提出两点防控措施:完善的尽职调查和正确的估值调整协议内容设计。希望以此将估值调整协议的各类风险及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在我国立法中,专门针对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协议的相关规定基本处于空白,实践中相关的法律条文多是参照《合同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因此,本文将立足于国内立法现状来研究私募股权投资中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效力问题;运用比较分析方法研究估值调整协议在实践运用中的风险防控问题。同时,本文也将结合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对估值调整协议的法律性质、法律效力和各类风险及防控展开分析,希望帮助企业在中国的法律环境下了解并娴熟运用估值调整协议的规则,在签署估值调整协议时,借鉴成功做法并吸取前人的失败教训,充分评估估值调整协议的各类风险,合理设计估值调整协议的条款,避免陷入对赌的陷阱,最终实现投资方和融资方的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