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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分置改革是当前资本市场最重要的一场改革,是对我国建立已十多年的证券市场基本制度的一次颠覆性革命。深入研究股权分置问题,尤其是对价问题,对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具有重大理论意义和现实价值。 本文试图从目前市场流行的种种对价学说和理论出发,结合目前股权分置改革的法律法规环境,并考察、研究眼下正开展得如火如荼的股权分置改革的实践,对有关对价的理论进行系统研究。 本文分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股权分置的形成和改革的必要性”主要论述为什么要进行股权分置改革。由于股权分置问题的存在,不利于形成合理的股票定价机制;影响证券市场预期的稳定;大股东不关心上市公司的股价变动,流通股股东“用脚投票”形不成对上市公司的有效约束,公司治理缺乏共同的利益基础;不利于国有资产的顺畅流转以及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制约资本市场国际化进程和产品创新等等。可以说,股权分置问题已经成为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的一个重大障碍,因此必须积极稳妥地加以解决。 第二部分“股权分置改革支付对价原因”论述了为什么要支付对价的问题。支付对价是解决股权分置问题的不二法门。支付对价不是对发行时流通股股东高溢价购买股票的补偿;不是对因非流通股股东进入交易所市场将给流通股股东造成损失的补偿;更不是对以前年度流通股股东炒作二级市场股票形成亏损的补偿,支付对价的真正原因是:本次股改后,非流通股股东可以在交易所场内象A股流通股股东一样交易转让其股票,获得流通权,打破了原先不流通的现实格局,可能给优先进入交易所市场的流通股股东造成损失(包括实际的经济损失或心理上冲击)。破坏了流通股的先占权,因此股权分置改革中,非流通股股东要获得流通权必须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 第三部分“股权分置对价形式”重点探讨如何支付对价的问题。目前股改中出现的对价形式有11种: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东送股、非流通股股东缩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送现金、公司定向分红、增加额外限售期、公司回购股份、大股东股改后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发行权证、最低出售价和公司分红或追送股份。影响公司选择对价形式的主要因素是什么呢?认为是股改对价形式先例、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各种对价形式自身特点三个方面。目前支付股份对价的上市公司有315家,占公告股改方案的342家公司总数的92.11%;除法定承诺外,增加额外限售期的公司有204家,占已公布股改方案公司总数的59.65%;承诺出售限价的公司有125家,占已公布股改方案公司总数的36.55%;承诺分红水平的公司有67家,占已公布股改方案公司总数的19.59%。因此,送股+增加额外限售期+出售限价+承诺分红是最为普遍的对价组合形式。可以预想,今后上市公司对价形式仍然以送股+增加额外限售期+出售限价+承诺分红的组合形式为主。 第四部分“股权分置对价水平”对支付多少对价进行了研究。通过实践摸索,市场逐步创造了“总市值不变法”、“流通市值不变法”和“超额市盈率法”三种对价水平确定模型,但均由于模型的理论依据不太充分、参数选择的灵活性太大而不成熟。实践操作中,均以非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付水平的心理预期为中心,利用各种模型进行测算,以达到找个说法的目的。认为决定对价水平的主要因素是:市场的普遍心理预期、公司的业绩水平和公司股东特点。以全面推开以后前十三批已公告股改方案的上市公司为样本进行统计,流通股股东平均获送水平为10股获送3.11股,可见,试点阶段所形成的每10股流通股获送3股的普遍市场预期的对价水平,在股改全面推开后仍为市场所广泛接受;如果将所有现金对价也折算为股份对价,2005年中期每股收益0.2元/股左右的上市公司的对价支付水平最高,每10股流通股股东获送水平是3.3股;每股收益0.8元/股的上市公司对价支付水平最低每10股,流通股股东获送水平是2.5股,可见,上市公司经营越好,对价水平就越低,相反则对价水平较高,说明对价水平与公司业绩负相关。当然如果上市公司股东存在特殊性,如存在内部职工股、募集法人股、以并购方式高价进入的控股股东或外资股股东,将一定程序上影响公司的对价支付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