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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例法作为一种独特的法律体系,肇端于英国并为英美法系国家所采用。它是一种以体现在判例中的法律原则为法律渊源的法律传统。判例法从萌芽到最终确立经历了近千年的时间。日耳曼习惯法为日后的判例法奠定了基础,可以视为判例法的起源,公元9世纪末英格兰的统一为其形成创造了前提条件,12世纪亨利二世司法改革促使其初步形成,19世纪最终确立其法源地位。时至今日,判例法已成为世界法律体系中一个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国际交流的加强,判例法与制定法相互融合“趋同”已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 中国未形成英美法系严格意义上的判例法,但有类似于判例法的渊源,判例在中国的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一席之地,本文以“判例”法的说法界定中国自古至今的判例应用。应该说,中国的“判例”法由来已久,无论是古代的廷行事、决事比,近代的判例、解释例,还是当代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的“解答”、“批复”、“答复”以及案例汇编等,判例一直是法律体系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它们构成中国独具特色的“判例”法渊源。虽然我国未形成严格遵循先例的原则,在法律中没有明文规定判例的法源地位,但不可否认的是,从古代、近代到当代,判例在实践中一直发挥着重大的作用,并且在各历史阶段呈现出不同的特点。本论文考察了古代“判例”法在各历史阶段的不同作用并概括归纳出其不同于西方国家判例法之特点。对于近代的法律渊源尤其是“判例”法,论文也进行了研究,认为,“判例”法在近代的作用应该说不逊色于成文法且由于历史的原因真正意义上的判例法也曾在中国的领土——香港扎根。当代中国,判例法更是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无论是在大陆、香港、澳门还是台湾地区,“判例”法都占有一席之地并日益引起学者及实务界的广泛关注。 通过对英美法系判例法和中国自古以来“判例”法的考察,两相比较,我国借鉴判例法具有可行性便是历史考察和逻辑推论的必然。